美國司法部訴狀中 “大馬一號官員”出現了36次!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美國司法部訴狀中 “大馬一號官員”出現了36次!

美國司法部尋求充公一馬發展公司逾10億美元資產訴狀,多次提及“大馬一號官員”(Malaysian Official 1)代號,並形容他是大馬政府位高權重的高官,在一馬發展公司內具權威地位,更與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繼子里扎阿茲有親屬關係。



不過,訴狀沒有說明這號人物的名字。

網絡媒體“當今大馬”整理有關訴狀,發現“大馬一號官員”字眼在訴狀出現過36次。

訴狀點出“大馬一號官員”的原文段落:
◆第28段:



“大馬一號官員”是大馬政府高官,也在一馬發展公司擁有權威地位。在訴狀中,“大馬一號官員”符合美國法律18 U.S.C. § 1956(c)(7)(B)(iv)條文所闡述的“官員”定義,也是大馬刑事法典第21條文定義的“公務員”。

◆第29段:

馬來西亞籍的里扎阿茲是“大馬一號官員”親屬及劉特佐朋友。他在2010年,共創好萊塢電影公司——紅巖電影公司。

◆第39段:

在一馬發展公司成立之初,“大馬一號官員”就擔任權威職位。“大馬一號官員”有權委任和革除一馬發展公司董事部以及高級管理團隊的所有人員。

此外,一馬發展公司所有的金融交易,包括投資,如果涉及大馬政府的擔保,為一馬發展公司或大馬政府的政策獲益,都需得到“大馬一號官員”的批准。

◆第50段:

一馬發展公司董事局在2009年9月26日召開特別會議,獲得一號及二號一馬發展公司官員及董事局成員出席。劉特佐也現身。會議召開前,劉特佐曾以電話與“大馬一號官員”聯繫。

第33頁標題:一馬發展公司資金遭挪用,轉至沙地國際石油公司聯合創辦人戶口,再轉入“大馬一號官員”賬戶。

◆第99段:

就如上述所言,介於2009年9月至10月期間,7億美元從一馬發展公司戶口,被不當轉移至Good Star戶口。介於2011年5月至10月期間,另一筆3億3000萬美元款項,從一馬發展公司戶口,不當轉移至Good Star戶口。

據JP摩根大通銀行記錄,介於2011年2月至6月期間,上述款項中的約2450萬美元,轉移至一名沙地王子所擁有的利雅得銀行(Riyad Bank)賬戶。該名沙地王子與沙地國際石油公司總執行長,共同創辦沙地國際石油公司。

在數天之內,上述款項的2000萬美元,轉移至一個屬於“大馬一號官員”的戶口。

第24頁的表2顯示,2000萬令吉如何輾轉進入“大馬一號官員”戶口。

◆第102段:

根據資料,起訴人相信“大馬一號官員”是表2中的AMPRIVATE BANKING-MR戶口的最終受益人。該戶口在2013年3月接獲數筆總值6億8100萬美元的款項。就如第263段顯示,大馬總檢察長公開聲明,存有6億8100萬美元付款的賬戶,屬於“大馬一號官員”。

◆第119段:

阿爾巴BVI轉至黑石賬戶(Blackstone)的資金,落入阿布扎比主權基金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阿爾巴及一馬發展公司官員手中。介於2012年5月至11月期間,黑石從阿爾巴BVI瑞士銀行賬戶接獲資金不久後,黑石轉賬4億7275萬美元至一個盧森堡的賬戶。該賬戶為(IPIC前執行董事兼其子公司阿爾巴投資PJS公司前主席)卡迪(Khadem Abdulla Al Qubaisi)所擁有。

在同一時期內,黑石轉賬6660萬美元至(前阿爾巴投資PJS公司首席執行員)阿末峇達威(Mohamed Ahmed Badawy Al-Husseiny)所擁有的2個不同賬戶。介於2012年10月至11月期間,黑石轉賬3000萬美元至“大馬一號官員”賬戶。

最後,黑石在2012年12月轉賬500萬美元,至三號一馬發展公司官員的瑞士賬戶。三號一馬發展公司官員當時是一馬發展公司法律顧問與集團策略執行董事。

◆第120段:

一馬發展公司在2012年兩次發行債券,所獲得收益轉入阿爾巴BVI戶口。不久後,阿爾巴BVI也匯款2億3800萬美元進入一個屬於紅巖資本公司的新加坡銀行戶口。裡扎擁有紅巖公司,他也是“大馬一號官員”親屬及劉特佐的朋友。

此外,裡扎利用這筆資金,添購美英兩國豪華房地作為私用產,並且金援旗下紅巖電影公司。一馬發展公司宣稱,並沒投資紅巖電影公司。

◆第143段:

過去數個月,一馬發展公司在2012年發行2個債券的大部分收益——估計總值13億6700萬美元——從一馬發展公司轉至一個名為阿爾巴BVI的賬戶。該賬戶設於瑞士瑞意銀行。

根據資料,起訴人指控,一馬發展公司轉賬阿爾巴BVI的瑞士銀行戶口,並沒讓一馬發展公司、IPIC或阿爾巴受惠。

反之,阿爾巴BVI瑞士銀行賬戶,是用來非法轉移代號為“Magnolia計劃”及“Maximus計劃”的債券收益。隨後,這筆錢經過數次轉賬,支付給卡迪、阿末峇達威、“大馬一號官員”及三號一馬發展公司領導手中。

◆第178段:

當阿爾巴BVI匯款黑石公司,這筆款項用來支付分別在阿爾巴公司及阿爾巴BVI的官員——卡迪及阿末峇達威(兩名阿聯酋官員,見圖)、“大馬一號官員”及三號一馬發展公司領導。黑石公司資金充做涉及債券交易官員的私人用途。這證明,(有人)挪用公款,債券收益沒用在原來用途上。

第59頁第3小標題:黑石轉賬至少3000萬美元,至“大馬一號官員”賬戶。

◆第193段:

在接獲阿爾巴BVI資金不久後,黑石轉賬至少3000萬美元,至“大馬一號官員”賬戶。

◆第194段:

在2012年10月30日或接近此日期——黑石從阿爾巴BVI接獲7500萬美元的約7天以後,以及黑石通過Enterprise及Cistenique公司輾轉接獲來自阿爾巴BVI的3億6000萬美元後——黑石轉賬500萬美元至一家開設在大馬AmBank的戶口。該戶口名為“AMPRIVATE BANKING-MR”。

◆第195段:

該銀行戶口屬於“大馬一號官員”。如II.G條文闡述,沙地國際石油公司聯合創辦人在2011年獲得Good Star公司資金數天後,便向相同賬戶匯款2000萬美元。

◆第196段:

黑石透過Enterprise海外投資基金接獲阿爾巴BVI的9500萬美元後兩周內,在2012年11月19日或接近次日期,轉賬2500萬美元進入同樣屬於“大馬一號官員”的AMPRIVATE BANKING-MR賬戶。

◆第200段:

黑石作為一個中轉賬戶,用來隱藏阿爾巴BVI轉匯一馬發展公司債券收益,至卡迪、阿末峇達威、“大馬一號官員”及三號一馬發展公司官員的賬戶。阿爾巴BVI為卡迪和阿末峇達威所擁有。

◆第201段:

就如上述所言,這些資金源自遭非法挪用的一馬發展公司和/或IPIC資金,過後匯入卡迪、阿末峇達威、“大馬一號官員”及三號一馬發展公司領導戶口。

◆第202段:

介於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4日,阿爾巴BVI瑞士戶口轉賬2億3800萬美元,進入裡扎控制的戶口。裡扎是“大馬一號官員”親屬。

這筆資金,用在收購價值近1億美元的房地產,以供裡扎個人用途。同時,該筆資金也用來資助裡扎(見圖)的電影公司——紅巖電影公司。

◆第229段:

Tanore賬戶接獲的資金,利惠至少一名與一馬發展公司有關的公務員。具體而言,一馬發展公司(總值30億美元的)債券獻議結束後,Tanore賬戶在介於2013年3月21日至25日,轉賬6億8100萬美元至“大馬一號官員”的戶口。

這筆款項的6億2000萬美元,在2013年8月26日歸還給該Tanore賬戶。

◆第238段:

大馬政府在名為“Catalyze”的計劃中,提供志期2013年3月14日的“支持信”。支持信闡明,如果一馬發展公司沒法提供足夠資本,確保一馬發展公司全球公司(1MDB Global)能履行債券義務,大馬將“向債券發行者,注入足夠資本,抑或代償(債券),確保債券發行者履行還債義務。”

支持信闡明,“在法律允准最大範圍內”,倘若支持信涉及爭議,大馬將放棄主權豁免權,交由英國法庭裁決。這封信簽署人為“大馬一號官員”。

◆第242段:

債券獻議書闡述的收益用途不應誤導他人。獻議書遺漏一個重要事實——沒有闡明一些與一馬發展公司有關人士,包括“大馬一號官員”,將在債券獻議終止後數天,獲得上億美元的債券收益。

這些資訊,對於債券交易相當重要,因這將警惕投資者,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和關聯交易。而阿布達比大馬投資公司(ADMIC)沒有在債券獻議書闡明債券收益用途,並不涵蓋將在債券發行後幾乎立刻作為一馬發展公司人士和同夥的私用。

◆第257段:

Tanore資金不但轉入“大馬一號官員”賬戶,且陳金隆及劉特佐使用這筆資金購買名畫。劉特佐也動用Tanore資金收購紐約一家豪華酒店股份。

這些資金用途,不符合債券獻議書所闡明的原來用途,以及一馬發展公司在志期2013年4月23日文告中所闡明的計劃收益用途。

第75頁標題:Tanore賬戶轉賬6億8100萬美元至“大馬一號官員”戶口。

◆第259段:

2013年債券收益被轉到Tanore賬戶不久後,該Tanore賬戶匯款6億8100萬美元,進入“大馬一號官員”的賬戶。

◆第260段:

2013年3月21日,Tanore賬戶轉賬6億2000萬美元,進入位於大馬的一個AmBank賬戶,受益人為“AMPRIVATE BANKING-MR”。

2013年3月25日,Tanore賬戶再匯款另一筆6100萬美元至AmBank同一賬戶,合計6億8100萬美元。

◆第261段:

這個賬戶屬於“大馬一號官員”,就如II.G條文所稱,同一賬戶在2011年接獲沙地國際石油聯合創辦人的2000萬美元,(這筆款項)可追溯至Good Star賬戶。

同一賬戶在2012年,收穫黑石公司至少3000萬美元。這筆錢可追溯至阿爾巴BVI瑞士銀行戶口以及2012年債券發行收益。

◆第262段:

2013年8月26日,一個Ambank的不同賬戶匯款6億2001萬715美元至該Tanore賬戶。這個Ambank賬戶也同屬“大馬一號官員”。本次轉賬,代表(前次)6億8100萬美元的匯款,歸還Tanore賬戶。

◆第263段:

大馬總檢察長公開聲明,他已調查6億8100萬美元一案。

在志期2016年1月26日的文告中,大馬總檢察長證實:“介於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10日之間,一筆6億8100萬美元(20億8000萬令吉)的款項匯入(“大馬一號官員”)私人賬戶。”

“2013年8月,(“大馬一號官員”)歸還6億2000萬美元(20億3000萬令吉)……”

大馬總檢察長最終認為,6億8100萬美元的款項,為“沙地王室毫無條件地捐款予(“大馬一號官員”)。”

◆第264段:

銀行記錄顯示,陳金隆為該Tanore賬戶的受益人。該賬戶向“大馬一號官員”賬戶轉賬6億8100萬美元。

Tanore賬戶向“大馬一號官員”賬戶轉賬第一筆6億2000萬美元的前一天,三號一馬發展公司官員成為Tanore賬戶授權簽署人(authorised signer)。

訴狀末端表示,一系列洗錢行為,或牴觸大馬及阿聯酋法律。

“馬來西亞刑事法典列明,公務員挪用公款屬於刑事罪行。”(第49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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