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不獲批人權紀錄片 麗娜:為何只有我被控?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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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不獲批人權紀錄片 麗娜:為何只有我被控?

    麗娜亨德里(后排左5)認為自己遭到武斷和不公平的針對與控訴,后排左起為沙魯阿曼、珊蒂、娜蒂拉、艾薇、夏美玉、扎哈倫、阿米爾莫哈末和陳翠梅。
    麗娜亨德里(后排左5)認為自己遭到武斷和不公平的針對與控訴,后排左起為沙魯阿曼、珊蒂、娜蒂拉、艾薇、夏美玉、扎哈倫、阿米爾莫哈末和陳翠梅。

    (八打靈再也27日訊)人權捍衛分子兼大馬社會傳播中心(KOMAS)前協調員麗娜亨德里指出,她遭到武斷和不公平的針對與控訴,因為在播放不獲電檢局批准的人權紀錄片后,只有她一人被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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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說,她和一名同事在事發時被捕,斯里蘭卡大使館曾力阻他們播放該紀錄片,並到隆雪華堂嘗試要求會長取消播映會和不要借出場地給該中心。

    “雖然大使館嘗試與我們會面,但最終沒有出席。”

    她今日在記者會上說,這不是暴力紀錄片,而是基于真相和大量調查的紀錄片,且在播映會后,多個組織也曾播放這部紀錄片,包括由首相開幕的2015年國際反貪污大會和國會,以及捍衛自由律師團則在一周后播映。

    “沒有任何一場播映遭到阻止或採取任何行動,只有本中心的播映會遭到干擾,目前只有我一人在播映后被控。”


    麗娜指出,隨著斯里蘭卡政府更換,相關部長曾觀看該紀錄片,並與紀錄片導演進行討論,該國已經改變,但對她的控訴卻依然不變。

    她補充,沒獲得播映批准被視為刑事罪,若罪成,她將留下案底,也在多方面對她造成影響,包括旅行等;並指言論自由在大馬是非常選擇性的。

    麗娜被控于2013年7月3日晚上9時,在隆雪華堂播放一部沒獲電檢局批准的《停火地區:斯里蘭卡殺戮戰場》紀錄片,牴觸2002年電檢法令第6(1)(b)條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3年或罰款3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吉隆坡推事庭于本月21日宣判她罪名成立,並于3月22日判刑。

    夏美玉:若要對付
    應找大馬社會傳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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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馬社會傳播中心董事夏美玉指出,若要對付,該會更應該是執法當局採取行動的對象。

    她質疑為何只是麗娜亨德里被控?刑事罪是相當嚴重,若駕駛執照過期,最多也是罰款,但前者卻可能面臨3年監禁。

    她說,在電檢法令下,每個人都可能遭到對付,因為該法令的定義太廣,且除了政府製作,所有影片需獲得執照才可播映。

    “美國律師公會把電檢法令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出對比,發現該法令與這些宣言和公約背道而馳,且與多國相關法令相比,更為退步。”

    出席者包括淨選盟2.0副主席沙魯阿曼、婦女援助組織代表珊蒂、全國人權協會委員艾薇、諾丁漢大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扎哈倫、獨立導演娜蒂拉、陳翠梅和阿米爾莫哈末。

    其他出席者紛紛認為麗娜不應遭到如此對付,指相關法令將“屠殺”我國電影業,讓政府與導演之間產生更大的隔閡,對社會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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