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沒違憲駁回林冠英申請 高庭限14天呈抗辯書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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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沒違憲駁回林冠英申請 高庭限14天呈抗辯書

    (檳城7日訊)檳城高庭今日裁決,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即要被告在案件開審前先提呈抗辯書,並未違憲,因而駁回面對貪污指控的檳州首長林冠英及女商人彭麗君,要求法庭宣判這項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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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也諭令林冠英和女商人彭麗君,在今日算起的14天內提呈抗辯書。

    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說,上述條文旨在加速審訊程序,沒阻礙被告獲得公平審訊,是合法的。

    或要求暫緩開審

    法官也認為,這項條文確實有削弱被告的權利,卻未扭轉舉証的職責,控方仍需要提呈充足証據,以指証被告貪污表罪成立,這項舉証責任,並未轉嫁到被告身上來証明自己的無辜。


    “在法庭未定罪前,被告們還是被視為無辜。”

    法官也說,此條文雖只闡明被告必須在案件開審前,提呈抗辯書,沒注明期限,但法庭準備援引被賦予的權力,諭令兩被告必須在今日算起的14天內,提呈抗辯書,同時訂于本月20日過堂,確保此案鐵訂在本月27日開審。

    不過,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告知法庭,他需請示其當事人,並可能會對法庭今日的裁決,向上訴庭上訴。

    他說,屆時也可能會入稟申請,要求法庭暫緩開審,因案中出現法律上最關鍵性的一個問題,即控方在案件開審后,一旦有新証據的出現,是可以另傳召新証人出庭,但辯方是否也獲允許提呈新証據,必須尋求法庭作出明確判決。

    “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對這點並未清楚闡明,但法庭有個明確的案例,指該法令第61條文,是不容許辯方再提呈新的文件証據,我們不希望看到案件開審時,才出現類似的關鍵性問題,因此,有需先尋求具備更高權限的法庭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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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有團體示威戒備森嚴

    2名被告林冠英及彭麗君皆未出庭,也不見有人潮,卻有消息傳出會有團體到法庭示威,法庭戒備分外森嚴,除出入口與梯間都有警員站崗,也出動交警監督。

    此案已訂下34天審案日期,即3月27日至31日(5天)、4月10日至14日(5天)、4月24日至28日(5天)、5月15日至19日(5天)、5月29日至6月2日(5天)、6月13日至16日(4天)及7月17日至21日(5天)。

    林冠英面對2控狀,指他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及刑事法典165條文。

    首罪可被判處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不少于5倍賄賂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罪可被判不超過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被控教唆,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可在刑事法典165條文下同讀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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