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教授:不宜用交通條文 “用謀殺罪名告她!”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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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系教授:不宜用交通條文 “用謀殺罪名告她!”

    (檳城15日訊)法律系教授認為,少女疑醉駕撞死青年司機的意外,已構成謀殺罪,應在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下被調查,而不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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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海峽時報》報導,法律系教授山瑟爾星指出,此事不是一宗因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意外,而是謀殺。

    他說,根據刑事法典第300條文,任何人如知道有關行為是非常危險並可致死他人,或對他人造成的身體傷害足以致命,卻還做出有關行為,這種罪行屬于謀殺。

    他舉例,如果一個人對著群眾發射大砲,其中有人因此死亡,發射大砲者不管有無意圖致死任何人,他的行為已犯下謀殺罪。

    逆向行駛如同向群眾發炮


    “以每小時110公里車速逆向行駛,如同對著群眾發炮一樣危險。因此,警方應以謀殺條文調查撞死26歲的死者莫哈末范迪的少女。”

    他說,該少女在面對審判時,可有任何在法律上認可的辯護理由,包括她不由自主吸食冰毒,或為了逃避任何危險,但在警方調查層面,這些辯護並無關調查,因為她的行為已構成謀殺罪。

    此案于昨日在南北大道134公里處(峇東埔高架天橋)發生,肇禍的19歲少女服毒冰毒后,疑醉駕撞后逃,驚慌下在高速大道逆向行駛,導致車禍二度發生,撞死一名青年司機,釀1死5傷嚴重車禍。

    事發后,根據威中警區主任聶羅斯,該名來自雙溪賴的無業少女,已被扣留在威中警察總部。警方將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條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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