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疑醉駕撞死人‧陳思源:少女控何罪 總檢察長說了算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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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疑醉駕撞死人‧陳思源:少女控何罪 總檢察長說了算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16日訊)涉及醉駕而逆向行駛撞死人的肇禍少女,應在什么法令或條文下被控?只有總檢察長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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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已成為社會輿論焦點,甚至衍生有人質疑警方援引條文調查此案的法律爭議,即不應以陸路交通條文,而是援引謀殺條文調查此案。

    根據專業律師對法律詮釋及實踐經驗的看法是,目前,警方援引什么條文調查,不能代表結果,一切需等警方調查報告呈上總檢察署,由總檢察長詳閱報告與案情后,再決定會援引什么條文提控涉案者。

    受訪律師也認為,按照表面案情,以謀殺條文調查此案並不能成立,誤殺罪名尚有保留的可能性。

    資深律師陳思源接受《中國報》訪問時指出,任何案件涉及提控或不提控,或是半途要撤銷提控,包括援引哪項條文提控,全是總檢察長權力和決定。


    先讓警方完成調查

    他講述,總檢察長賦予憲法及刑事法典程序的特權(Prarogative),擁有絕對的行使權力,決定提控與否、援引什么法令或條文作出提控,或中途撤銷提控等。

    “總檢察署總或總檢察長詳閱警方調查報告及掌握案情后,就根據法律,決定是否提控及援引哪項法令條文提控,總結來說,總檢察署決定也是總檢察長決定。”

    “若援引進行提控的法令或條文超過一項或以上,總檢察長也有權力決定採納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法令或條文進行提控,也可以選擇性引用法令或條文作提控。”

    他認為,現階段還是先讓警方完成調查工作,搜集各方面證據,仍是必要工作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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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動機謀殺不成立
    律師:誤殺較有可能

    針對有法律界學者認為,警方應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條文,調查日前涉及疑醉駕撞死人的肇禍少女,但專業律師並不認為,按照法律詮釋,謀殺條文是指具有意圖或殺人動機,此案表面案情,未見少女有類似意圖或動機。

    陳思源受訪時分析,就目前報章閱知的表面案情,謀殺條文調查或提控不能成立,反而刑事法典第304(誤殺)條文還有保留的可能。

    “所謂誤殺,是當事人沒有意圖要殺害或致死對方,舉例涉案少女若是醉酒駕駛,無意識下撞死人,包括初步從尿檢證實呈陽性反應,即少女吸毒,當中也需探討,少女是自願吸毒,還是在不知情下,比如喝了他人‘加料’的飲料,結果個人在意識不清下釀禍,就有可能在誤殺罪名下被提控。”

    但如何證明一個人是有意識或不知情服毒?陳律師說,這當中就有很多複雜的細節,必須各方面搜集鐵證實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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