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最終決定 援引交通法今控少女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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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檢察長最終決定 援引交通法今控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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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23日訊)“案”;事隔一周,19歲被告黃佩雯將于明日再度被控上庭。

    威中警區主任聶羅斯今日證實,被告將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4(1)(a)(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導致無法控制交通工具)條文,被控上法庭。

    他指出,此案調查報告已于本週三(22日)交給總檢察長,及進行匯報,討論結果最終決定以陸路交通法令提控被告。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少過3年及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少過8000令吉及不超過2萬令吉。


    每週須向肅毒組報到

    換句話說,被告不會如早前消息所指,在刑事法典302(謀殺)或304(誤殺)條文下被控。

    較早前根據《星報》報導,檳州總警長拿督威拉蔡義來說,警方確實有被要求找出其他證據和口供,以便可用其他法令提控被告;至于用哪個法令提控,由副檢察司決定。

    被告因涉嫌濫用毒品,上週五(17日)在危險毒品法令下被控;她不認罪,推事批准以5000令吉保外,但每週必須向警方肅毒組報到。

    控狀指被告于本月14日下午5時左右,在威中警區總部肅毒組,被檢驗出服用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5(1)(a)條文(與15(1)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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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于本月14日早上約7時50分,在南北大道134公里處(峇東埔高架天橋)北上路段發生,共有9輛交通工具涉及意外,包括一輛摩哆。

    19歲少女疑撞后逃,驚慌下在高速大道逆向行駛,導致車禍連環發生,撞死當時駕車的26歲巫裔青年,釀1死5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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