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逆向行駛撞死人◢受毒品影響 開車撞死人 被告:“不認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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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逆向行駛撞死人◢受毒品影響 開車撞死人 被告:“不認罪”

    黃佩雯(中)被扣上手銬,被庭警押進法庭,她除下口罩,拉上帽子,右肩掛上固定傷口的臂懸帶;
    黃佩雯(中)被扣上手銬,被庭警押進法庭,她除下口罩,拉上帽子,右肩掛上固定傷口的臂懸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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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陈明坚攝)

    (大山腳24日訊)“我不認罪!”

    案”的女司機黃佩雯(19歲),今日被控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導致無法控制交通工具,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44(1)(a)條文。

    要求減保釋金獲准


    通譯員以華語唸出控狀后,問被告明不明白及認不認罪,被告以華語大聲回答:“我不認罪”。

    推事查瑪麗雅准被告以7000令吉由父母保釋外出,案展5月12日過堂,與被告之前被控的濫用毒品案同一天。

    黃佩雯被控于3月14日早上7時50分,在南北大道134公里處(峇東埔高架天橋)北上路段,在受毒品影響下開車,導致無法控制交通工具,造成26歲的巫裔轎車司機喪生。

    在此條文若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3年及不超過10年、罰款不少過8000令吉及不超過2萬令吉,以及吊銷駕照不少過5年,從罪名成立起生效。

    副檢察司拿督羅查理建議被告以1萬令吉保外,被告代表律師峇南吉星以其當事人才19歲,也是殘疾人士(學習障礙),要求減保釋金,推事允准被告以7000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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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死者驗屍報告

    峇南吉星也要求過堂時,提供死者的驗屍報告。

    被告上週五被控于本月14日下午5時左右,在威中警區總部肅毒組被驗出服用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5(1)(a)條文(與15(1)條文同讀);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她不認罪后准以5000令吉保外,每週必須向警方肅毒組報到。

    再上庭 淡定沒哭

    黃佩雯上周被控濫用毒品罪時,一到法庭就不停哭泣,但週五顯得淡定沒哭泣。

    被告穿米色長褲及藍色連帽背心,戴著口罩出現在庭外。只見她額頭紗布已拆下,但右肩仍掛著固定傷口的臂懸帶。

    被告在證人室時,大批媒體從玻璃往內拍照,被告只是閉著眼。直至早上8時40分才從證人室被扣上手銬,由庭警押進法庭,她脫下口罩拉上衣帽。

    被告是在早上8時前由父母陪同下抵達法庭,並逗留在證人室。

    被告父親則在有意無意間以手掩臉。

    由父母保釋離開

    黃佩雯于週五(24日)早上11時50分完成保釋手續后,與父母離開大山腳法庭。

    被告父母早上10時50分先到法庭櫃檯進行保釋手續,被扣上手銬的被告,則在11時45分由女警從扣留所帶往櫃檯的登記處,完成保釋手續,約5分鐘后離開登記處,由母親掩護帶到父親的轎車離去。

    被告原本戴著口罩,但被女警從扣留所帶出時已脫下口罩,在完成保釋手續后,再帶上口罩及戴上眼鏡。

    被告上週五被控,在處理保釋手續時,至下午4時30分才離開法庭,此次相信有了經驗,較早完成保釋手續。

    被告母女翹腳
    庭警指正坐姿

    被告母女在庭上翹腳,庭警提醒坐正姿勢。

    在正式面控前,被告與父母皆坐在觀眾席等侯,由于翹腳,庭警出言提醒。被告以為是被叫去犯人欄,而站起來,后來才知被指正坐姿。


    (本報陈明坚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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