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應籠統“一網打盡” 法案太仔細反難入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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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應籠統“一網打盡” 法案太仔細反難入罪

    為保護兒童,政府在制定兒童性罪案法案條文時,應像大網撒海的道理,將犯人一網打盡。
    為保護兒童,政府在制定兒童性罪案法案條文時,應像大網撒海的道理,將犯人一網打盡。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9日訊)法律界人士形容,凡用在法庭的法案或法令,都要避免“咬文嚼字”,最好籠統一點,才能像大網一樣,可以“一網打盡”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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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訪律師認為,日前提呈國會一讀的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案分得太細,反讓犯人更容易脫罪。

    針對該法案的可行性及有效性,資深律師陳思源接受《中國報》訪問時,從辯護角度進行分析時說,政府在制定法案條文時,應像大網撒海的道理,這樣才能先將犯人一網打盡,再來續審處理。

    他說,若分得太細,無形之中,等于自我預設很多框框,愈細可能愈多法律字眼漏洞,讓犯人有機脫罪。

    受害人需法律保障


    他引用英國法律界常用有趣又危險例子,即國王原令:kill him not,let him free,意思是不要罰他,釋放他;但官員搞錯標點符號,結果變成:kill him,not let him free,即殺了他,不要放過他,說明字眼及符號在法庭上起著的關鍵作用,進一步說明法案或法令籠統,可以避免講解錯多,弄巧反拙。

    他認為,該法案的刑罰還不夠重,應該按照受害者年齡,年紀愈小的受害者,刑罰應該愈重,比如4歲以下還未有分辨意識或反抗能力的嬰孩,施予犯人的刑罰應比那些侵犯16歲受害者的犯人來得重。

    “畢竟16歲的受害人接近成年,且有思想及能力可試逃脫魔掌,嬰孩則還完全需要成人保護,所以需要更大的法律保障。”

    他說,一些條文則帶模糊,比如觸摸兒童身體,可能被控性侵,使小孩變得“眼見手勿動”,擔心含糊的法律拘束,會使人們變得冷漠,將愛隔離。

    仿傚英國涵蓋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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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律師李素樺說,新法案確實能加強保護兒童作用,唯她建議政府仿傚英國做法,即制定廣泛涵蓋男女成年或孩童,也包括智障或殘障人士在內的完整性犯罪法令,這比現有已過時及個別法令更實用。

    她說,我國現有賦予兒童不幸遭遇性罪案的法律保障,來自兒童保護法令及刑事法典第375和376(強姦)條文,及第377條文(有分違反自然性行為及以物體進行性行為),其實后者3項條文還是不夠的。

    她強調,時代不同,社會也變了樣,現有法令顯得過時;反觀英國現今已有完整及足以應付各種性罪案,當中的143項條文也就廣泛涵蓋各層面的需要。

    無論如何,她認同新法案能對兒童起著一定程度加強保護兒童的作用,希望政府能針對現有法令對兒童保障不足之處,更加深入探討,加以改進。

    警方錄供缺專業技巧

    註冊輔導員楊寶安指出,目前,執法不嚴還是政府首要關注的問題,因常會發生警方向遭性侵的年幼受害者錄口供時,欠缺專業技巧發問重點,無法引導孩子說出真相,口供記錄也使用字眼也不恰當,造成“證據不足”,無法將犯人定罪。

    他促請父母盡量聘請專業律師陪同受害者錄口供,以監督警方錄口供程序,因為有力的口供,將是提控罪犯最有力的證據,對受害者也最有利。

    詢及他曾目睹警方錄口供的問題,楊寶安舉例,小受害者明明說是幾月幾日,什麼時間,但警方記錄時加上“可能”(mungkin),因為添加字眼不當,無形中使書面口供缺乏說服力。

    他說,警方收集證據也沒認真下功夫,常以“證據不足”將犯人釋放。

    他強調,他絕對贊同新法案,唯促政府立法之餘,也要嚴加監督執法操作,否則,事倍功半,始終無法打擊性罪案,變相壯大犯人的作惡心。

    先實行才見成效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副部長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說,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案仍屬新法,必須嘗試實行始能看到成效。

    他說,這是兒童專屬法案,政府希望通過此法案,進一步改進凡涉及兒童性罪案的刑罰。最終還是希望此新法能改進現有法令賦予兒童的保護成效。

    首相夫人感激議員支持

    (布城29日訊)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絲瑪感激全體國會議員,所給予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案的支持。

    她希望有關法案能夠獲得通過和執行,以便能保護兒童,避免兒童成為受害者。

    她今日在首相官邸主持一項國家學前教育計劃活動推介禮后,在記者會上,這麼指出。

    她欣慰,反對黨國會議員如今也支持該法案,何時通過這項法案並不是問題。

    兒童性侵罪行受害者現身說

    一直以為自己錯

    ◆莎拉(25歲)

    我一直覺得(遭性虐待)是我的錯,沒有法律告訴我,我是無辜的。

    我在本應是無憂的5歲童年,遭親人性虐待長達9年,心靈留下不可磨滅的傷痛。

    時至今日,我仍難忘童年夢魘,甚至不敢生兒育女,擔心日后他們不幸面對與我一樣的經歷。

    除了少數摯友和男友,我未對任何人提及此事。

    男子強姦沒被控

    ◆麗莎(30歲)

    15歲那年,我被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性誘拐及強姦,但對方未因此被控上庭。

    我以為他是我男朋友,我當時還年輕,思想尚未成熟,他卻乘機這麼做。他對一名少女作出強姦罪行,卻無需坐牢。

    警察當罪犯對待

    ◆雅詩敏(33歲)

    女兒去年6月遭集體強姦至今,仍不敢去學校上學。

    我們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女兒被他們強姦,當我帶著女兒去報警時,警察對待她的態度,如同她是罪犯一樣。

    事實上,那群男人才應該被當成罪犯,他們卻可若無其事走在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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