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男遇刺◢ 2女嫌律師喊要公平審訊 索視頻供詞警拒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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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正男遇刺◢ 2女嫌律師喊要公平審訊 索視頻供詞警拒

    段氏向的3名代表律師,右起為拿蘭星、鄭寶德及沙林。
    段氏向的3名代表律師,右起為拿蘭星、鄭寶德及沙林。

    (雪邦13日訊)“”案;2名女被告的代表律師今天在庭上異口同聲,指責警方不願意給予辯方配合,包括拒見被告律師、拒絕提供一些閉路電視片段及被告和朝鮮嫌犯的供詞,令他們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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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強調,有關要求都是為了確保他們的當事人,能夠在法庭上獲得公平審訊,但警方至今對他們的要求都未給予回應。

    無論如何,主控官在庭上回應,指警方是根據程序辦事,包括援引的法律條文也列明,警方沒有必要公開相關嫌犯的供詞。

    2名女被告今早被帶往雪邦地庭過堂,她們分別是越南籍女被告段氏向及印尼籍女被告西蒂艾莎;2人的代表律師分別拿督拿蘭星及魏順成。

    控上庭才能接觸


    西蒂艾莎代表律師魏順成在庭上指出,辯方要求警方提供一些機場以外,即公共場合的閉路電視片段作為證據,可是不獲警方回應。

    “為了確保我的當事人能獲得公平審訊,我希望警方合作。”

    他指出,自其當事人被警方逮捕后,警方一直拒絕讓被告接見律師,直到被告正式被控上庭后,兩人才有機會接觸。

    “3名朝鮮嫌犯回國后,相信在審訊過程中也不會被傳召為證人,因此辯方才要求警方提供這些人所提供的口供。”

    對此,主控官莫哈末依斯干達副檢察司指出,不曉得辯方律師曾向警方要求獲得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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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會向查案官再確認此事,不過警方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條文向3名朝鮮嫌犯錄取口供,供詞並非公開文件,因此警方沒有必要交出供詞。”

    他續指,因警方專注于調查機場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所以辯方要求的公共場合閉路電視片段,警方不便提供。

    律師促控方修改控狀

    段氏向代表律師拿督拿蘭星則向控方要求修改控狀,並希望控方闡明,現有控狀中,其余4名在逃嫌犯的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讓辯方律師清楚,以準備辯詞。

    隨后,法官哈立夫表明,地庭沒有司法權限發出庭令,諭令警方交出任何資料,辯方律師則強調,他們知道這點,只是提出申訴,讓法官記錄在案。

    由于文件尚未齊全,哈立夫擇定此案于5月30日過堂。

    律師被阻與段氏向交談久

    案件過堂結束后,西蒂艾莎迅速被帶離被告欄,而段氏向的3名代表律師則抓緊機會,與其當事人交談,但很快遭庭警阻止。

    段氏向不諳馬來文和英文,代表律師需通過翻譯員進行翻譯,以致談話需要較長時間,隨后庭警要求帶走段氏向,引起律師不滿。

    律師更向庭警說,“待會她(段氏向)離開,我們就沒有機會見她了,你(庭警)現在還不讓我們見她?”

    庭警最終依然不為所動,拒絕讓律師與段氏向交談,押送她離開法庭。

    2名女被告週四出庭時,段氏向神情自若,不時與越南大使館官員及通譯員交談,而西蒂艾莎則略顯戰兢,神情憔悴,頻頻低頭。

    印尼及越南駐馬大使館也分別派員前來雪邦地庭聽審,也有兩名來自越南的律師出席旁聽。

    300警員庭內外戒備

    約300名警察在法庭內外全程戒備,有媒體嘗試跨過籬笆拍攝女被告畫面,皆被警方阻止!

    雖然此次僅是過堂,但警方仍不敢大意,按照上次女被告面控做法,為兩人穿上防彈衣,防止任何突發意外。

    2名女被告週四(13日)早上分乘不同轎車,被警方載送到雪邦法庭,除了獲准進入法庭採訪的媒體代表外,其余記者及攝影記者都只能在法庭外,嘗試以遠鏡頭拍攝女被告。

    據觀察,法庭周遭都有警察駐守,嚴防媒體潛入法庭內,有攝影記者嘗試跨過籬笆偷拍女被告,結果被警察勸阻。

    據估計,警方週四共派遣超過300名警隊精英,包括打擊有組織罪案特遣部隊(STAFOC)、普通行動組(PGA)、聯邦后備隊(FRU)、交警等全程戒備,防止女被告過堂期間有任何突發意外。

    外媒凌晨排隊等領通行證

    隨著2名女嫌犯到法庭過堂,雪邦法庭再次成為海內外媒體“兵家必爭之地”,海外媒体連夜從國外赶抵我國,重新聚焦這起轟動全球的命案!

    為了避免上回女被告面控時,法庭范圍秩序混亂的場面再度發生,警方一早便規定除了每家媒体各派1人進入法庭內采訪外,其他記者及攝影只能在法庭大門外守候。

    据觀察,一些海外媒体為了搶在第一時間獲得通行証進入法庭采訪,凌晨4時起便派人在法庭外排隊,敬業程度令人咋舌。

    獲准進入法庭的媒体代表,都需將手机、手提電腦、相机等通訊及采訪器材交由警方保管,直到女嫌犯過堂結束。

    新聞背景
    被控謀殺 面對死刑

    控狀指出,被告段氏向及西蒂艾莎與另4名在逃嫌犯,于今年2月13日早上約9時,在第2吉隆坡國際機場出境處,有共同意圖,謀殺名為金哲的朝鮮籍男子,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並在第34條文下同讀。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法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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