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馬頭條】前州議員拉文無罪 車停車格外罰單 技術性錯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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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北馬頭條】前州議員拉文無罪 車停車格外罰單 技術性錯誤

    檳島喬治市一些地方的泊車位不足,因此常出現車主違例泊車的事件。
    檳島喬治市一些地方的泊車位不足,因此常出現車主違例泊車的事件。

    (檳城18日訊)檳城推事莫哈末阿敏今日針對檳島市政廳,開出的罰單作出先例性判決,指發給沒在泊車格泊車的車主罰單,出現技術性錯誤,未証明是車主本身犯錯,也未証明有向車主道明犯下什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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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因而裁決,3年前因沒將車子泊在檳島市政廳所規劃的泊車格,被市政廳發出罰單后沒還,遭傳控上法庭的公正黨峇都蠻區前州議員拉文,無需答辯,無罪釋放。

    不過,鑑于負責控案的檳島市政廳法律組官員諾拉晶,不撤銷拉文(57歲)在同一庭內面對的另一項類似指控,推事諭令將該案展7月18日審訊。

    執法員無法道明犯甚麼錯

    拉文強調,這項挑戰與政治無關,是為人民利益,並透露他總共接獲53張類似罰單。


    拉文被指在2014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身為PBU3827車主,在屬于檳島市政廳管轄的敦賽雪峇拉巴路(喬治市法庭建築物旁),將車泊在市政廳規劃的泊車格外,觸犯2014年檳島市政局(MPPP)陸路交通條例(泊車格)5(1)條文,可在50條文下被定罪。

    推事指罰單只針對車主,控方卻無法証明是車主犯的錯,且執法人員也無法道明,曾向拉文指出他犯下什么錯誤。

    律師:裁決影響開罰單

    拉文的代表律師拿督包日星說,這是先例性判決,顯示檳島市政廳的交通罰單,存有法律上的技術性錯誤問題。因此,民眾若也有接獲市政廳的類似罰單,可在法庭作出挑戰,且也可以致函市政廳,看市政廳要怎樣做?

    他相信法庭的裁決,是會影響檳島市政廳開出的違規泊車罰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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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廳:各別案件不一
    拉文案不影響執法

    檳島市政廳強調,社交媒體廣傳該局無權發出罰單,是完全錯誤,檳推事庭今早對拉文案件的裁決,並不影響當局對其他違規泊車車輛所採取的行動,因各別案件案情不一。

    該局今午發文告指出,推事庭是鑑于控方在技術上,表面証據不足構成對方的表罪成立,諭令答辯人無罪釋放。

    文告指法庭這項判決,不會影響到其他被檳島市政廳發出違規泊車的案件,畢竟,每一起案件的案情都是不一。

    “何況,市政廳將會對推事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該廳重申,當局援引2014年檳島市政廳交通條例(泊車位)發出的所有罰單,目前全部依然有效。

    “檳島市政廳會繼續採取接下來所需的一切行動,對付凡沒繳付罰款者,包括被傳控上法庭。”

    新聞背景
    限期內沒繳罰款被控

    拉文日前接獲檳島市政廳開出的罰單后,因沒在限期內繳付罰款,在2016年9月15日被當局傳控上庭。他不認罪,並由民政黨的包日星律師替他辯護。

    案在今年3月14日展開聽審時,檳島市政廳工程部稅收組官員哈斯米莎(26歲)曾告知法庭,拉文是在2014年檳島市政局陸路交通(MPPP)條例第5(1)(泊車位置)條令下被傳控。最高罰款1000令吉。

    她指當局發出罰單給觸犯交通條規的車輛后,事主有45天的期限繳付罰款,而在這期間當局將與陸路交通局索取車主的資料。

    她說,當局獲得車主的資料后,會再發出一封提醒信件給車主,這期間車主仍有10天時間繳付罰單,如果車主沒有繳付罰款,當局將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

    她強調,她是以檳島市政廳(MBPP)職員,而非檳島市政局(MPPP)職員身分出庭供証。

    檳島市政局(MPPP)是在2015年獲升格為檳島市政廳(MBPP)。而拉文是被指觸犯檳島市政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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