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罪成立 “四眼仔”需出庭自辯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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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罪成立 “四眼仔”需出庭自辯

    高庭裁決被告“四眼仔”江瑞關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高庭裁決被告“四眼仔”江瑞關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吉隆坡11日訊)高庭今日裁決,大馬銀行創辦人胡先阿末遭槍殺案被告“四眼仔”江瑞關(譯音,48歲)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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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審法官拿督卡林指出,此案重審期間,控方共傳召了15名證人供證,隨著控方成功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分別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及307條文(企圖謀殺),因此法庭裁決被告2項罪名表罪成立,必須自辯。

    法官說,被告可選擇3項自辯方式抗辯,第一是在證人欄內宣誓自辯、第二是在被告欄內無需宣誓自辯及第三項保持沉默。

    最后,被告選擇在證人欄宣誓自辯,但被告代表律師拿督加吉星指出,將與被告商討,是否要傳召證人。

    被告共面對2項控狀,首控狀指出,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下午1時30分至2時,在首都錫蘭巷咖啡山觀音廟前停車場槍殺胡先阿末,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意圖明顯要謀殺

    次控狀指出,被告在相同時間地點,企圖謀殺死者妻子鍾美娟(譯音),牴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20年。

    針對首控狀,法官指出,證人供詞顯示,被告在人流稀少地點,持槍近距離向死者胸口開出數槍,意圖明顯,就是要謀殺死者。

    至于次控狀,法官說,被告向死者妻子大腿處開槍,不及時搶救,必死無疑;因此被告行為危險,致使他人重傷,嚴重可導致死亡,被告此舉是企圖謀殺。

    法官擇定案件于8月17日及25日開審;此案主控官為韓丹韓扎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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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買賣地糾紛釀命案

    銀行家胡先被槍殺案,高庭曾在2014年9月5日裁決被告江瑞關罪成,分別判處死刑和18年監禁;當時,高庭諭令被告必須在服刑18年后才被處死刑。

    辯方就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三司在2015年11月25日,駁回上訴,維持高庭判決。

    2016年12月14日,案件出現急轉彎,聯邦法院推翻被告罪成判決,並諭令案件交回高庭重審。

    高庭于2017年3月27日至31日、5月22日至26日開審,並于11日(週二)裁決。

    該起槍殺案是在隆市咖啡山觀音堂的停車場外發生,胡先阿末與其華裔妻子當時到上述地點,談論廟地買賣事宜,豈料在離開時遭殺手持槍發彈擊斃,妻子則中彈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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