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還年輕……” 辯方要求修減黃佩雯控狀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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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還年輕……” 辯方要求修減黃佩雯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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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山腳28日訊)“”案;被告黃佩雯的辯護律師今日建議控方修改控狀,將危險駕駛改為疏忽駕駛導致意外發生。

    此案今早在大山腳推事庭過堂,推事基于控方還未就辯方的建議回應,訂于下月29日過堂。

    此案推事是嘉瑪麗雅,主控官是卡瑪麗查副檢察司。

    控方早于本月3日修改控狀,從原本的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駕駛,改為危險駕駛控狀,當時辯方就有意修改控狀,但今日才致函控方。


    罪成可判坐牢至少2年

    被告律師馮駿傑在庭外受詢時說,基于被告還年輕及各種因素,建議控方將原本控狀的交通法令41條文,修改為43條文。

    在今日的案件過堂,通譯員在庭上向被告解釋,其辯護律師還未得到控方的回應,並吩咐被告于下月29日出庭。

    被告今天與以往一樣,身穿全黑出庭,父母陪同在側,期間不時躲避媒體拍攝。

    較早時,此案于本月3日過堂時,被告的駕照也被吊銷至案件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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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控方于本月3日修改后的控狀,指被告于3月4日早上約7時50分,在南北大道134公里處(峇東埔高架天橋)北上路段,因魯莽駕駛導致26歲巫裔轎車司機死亡,觸犯交通法令41條文。

    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過2年,及罰款不少過5000令吉,及吊銷駕照不少過3年。

    被告曾被檢查服用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5(1)(a)條文(可與15(1)條文同讀),但在5月12日被法庭宣判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本報羅健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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