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監認同有時間毀證物 「段氏向沒這麼做」
(莎阿南30日訊)金正男遇刺案今日續審,此案第24名證人即雪州警區重案組行動執法警官納斯魯助理警監認同,第二被告段氏向在案發後有足夠時間及機會銷毀證物,即LOL襯衫及裙子,但被告最終沒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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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是於2月15日到Sky Star酒店房,搜尋被告于2月13日案發當天穿的LOL襯衫及裙子,確實找得到。
當段氏向代表律師沙林提問,從案發當天至警方上門搜證時期,被告要銷毀證物是輕而易舉時,證人認同此說法。
沙林指出,LOL襯衫是在衣服堆內被找到,若正常人知道某件衣服殘留危險化學物質,並不會這樣處置有關衣服,證人也認同這項說法。
合作錄口供
納斯魯接下來供證說,為段氏向錄口供前,從未見過任何有關案件相片,但有獲得一些資料,因此與被告重返Sky Star酒店房時,是為了搜尋LOL襯衫及裙子。
“在錄口供時,段氏向曾問被逮捕原因,再解釋來大馬原因,是為公司錄製惡作劇短片。”
此外,針對證人昨日供證指若不是被告找出LOL襯衫,他與搜查小組無法找到LOL襯衫,被告代表律師鄭寶德出示現場照片,指LOL襯衫在顯而易見的地方,若證人有心尋找,肯定能找到。
鄭寶德主張段氏向沒有意圖要藏起及銷毀這些證物,而在錄口供期間也給予充分合作。
證人說辭反復最終改口供
證人納斯魯在講述到被告酒店房間行動時錯漏百出,在辯方律師提呈證據後,最終修改口供。
證人一開始堅持在2月15日早上沒有到Sky Star酒店4樓,即段氏向的酒店房間,但辯方律師即場播放閉路電視畫面,顯示證人在早上曾到酒店4樓,並與段氏向在一起,以此質疑證人供詞的可信度。
此外,證人週三供證時指難以搜尋LOL襯衫,但根據現場照片顯示,LOL襯衫是在衣服堆上面,也形成證人供證前後不一。
而納斯魯最後解釋,他忘了自己在那段時間上過4樓,也強調自己上了4樓,但沒進入過段氏向的酒店房間,因此應辯方律師要求,決定修改自己不在2月15日早上去過Sky Star酒店4樓的口供。
他也解釋,辯方出示的照片是被告將LOL襯衫取出後,放在衣服堆上才拍的。
(本報岑家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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