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回合林冠英輸了! 聯邦法院判決 反貪法第62條文沒違憲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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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回合林冠英輸了! 聯邦法院判決 反貪法第62條文沒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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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城14日訊)聯邦法院今日做出標竿性裁決,宣判有關規定被告在審訊前入稟答辯書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沒有違憲,因此遭反貪會提控的檳州首長林冠英與彭麗君商人必須在14天內入稟答辯書。

    以聯邦院首席大法官敦莫哈末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裁定有關條文是符合憲法,而且也沒有超越聯邦憲法,因此批准反貪會的上訴申請,推翻上訴庭于今年8月7日宣判有關條文無效的裁決。

    大法官也諭令林冠英涉嫌低價買賣洋房涉貪及彭麗君被控教唆一案在明年1月10日,在檳城高庭過堂。兩人早前挑戰第62條文違憲。

    他同意主控官阿旺阿馬達再也副檢察司的論據,即有關條文並沒有阻力答辯人在案件開審后,依據證據法令提呈支持文件。


    被控2罪狀

    他反問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現在到底問題是什么,他也不認同哥賓星指該條文影響被告獲得公正審訊權利的說法。

    聯邦法院今日是在雙方陳詞逾1小時后,做出上述裁決。

    林冠英于2016年6月30日被控兩罪狀,即濫用職權讓自己及妻子受惠,批准土地轉換,以及以比市價低價格,向有公事關係的彭麗君購買房子。而屋主彭麗君則被指在2015年7月28日,教唆林冠英以280萬令吉的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

    林冠英與彭麗君是因不滿被令需在案開審前,提呈書面答辯書,而挑戰第62條文違憲,並在檳高庭于今年3月7日駁回申請后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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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是有關被告答辯書和其保持沉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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