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敲定了! 林冠英彭麗君案 326開審 審訊期23天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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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敲定了! 林冠英彭麗君案 326開審 審訊期23天

    彭麗君代表律師之一的拿督希淡峇蘭(左)與林冠英律師之一的哥賓星律師(右)。
    彭麗君代表律師之一的拿督希淡峇蘭(左)與林冠英律師之一的哥賓星律師(右)。

    (檳城10日訊)檳州首長林冠英被控低價買賣洋房涉貪及女商人彭麗君教唆一案,檳高庭今日擇訂3月26日起,在3個月內展開為期23天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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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控官馬斯里勞勿副檢察也告知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此案控狀內容略有修改,屆時重新向被告們宣讀修改后的控狀,控方將傳召約40名證人出庭供證。

    據悉,修改的控狀只是添加一些字眼而已。

    法官說,此案情況已較明朗化,不會像2017年般,希望審訊工作可依擇定的日期進行,除非她有官方節目必須出席。

    此案擇訂在3月26日至3月30日、4月9日至12日、4月23日至27日、5月7日至10日,以及5月21日至25日審訊。


    聯邦法院去年12月14日宣判控方上訴得直,裁決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2條文未違憲后,諭令此案今日在檳高庭過堂。

    兩名被告今日皆未出庭,僅由各自的律師代表。林冠英由哥賓星及雷爾代表,彭麗君的律師是鄭寶得、拿督希淡峇蘭及布溫古馬。

    林冠英與彭麗君不滿在此案,被指示需在開審前提呈答辯書,而入稟檳高庭,挑戰反貪污委會法令62條文違憲。

    檳高庭去年3月7日裁決該條文未違憲,林冠英與彭麗君不滿向上訴庭上訴得直。上訴庭去年8月7日裁決反貪會法令62條文違憲,控方不滿判決,向聯邦法院上訴得直。

    控方團隊共有5人,由馬斯里勞勿(右)為首。
    控方團隊共有5人,由馬斯里勞勿(右)為首。

    新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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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英2016年6月30日被控兩項罪狀,首控狀指他于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檳首長職權,讓他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于2015年7月28日,身為公務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與彭麗君在公事有關係情況下,以280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被控于2015年7月28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有關係下,教唆林冠英以280萬令吉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可與165條文同讀與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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