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男遇刺◢ 入境大馬後飛浮羅交怡 金正男疑曾會美情報員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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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正男遇刺◢ 入境大馬後飛浮羅交怡 金正男疑曾會美情報員

    西蒂艾莎(左2)由女警帶入法庭。
    西蒂艾莎(左2)由女警帶入法庭。
    段氏向(左2)在警員的護送下抵達法庭。
    段氏向(左2)在警員的護送下抵達法庭。

    (莎阿南29日訊)“金正男被殺案”今日續審,雪邦警區刑事調查組查案官旺阿茲魯助理警監供證,警方曾追查死者金正男于去年2月初入境大馬后,前往浮羅交怡的目的及與誰見面,包括一名居住在曼谷的韓裔美國人,但警方最終未能證實該人士是否是情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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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也否認辯方所指,警方曾經追查該名情報員身分,並解釋至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對方身分。

    首被告辯護律師魏順成盤問旺阿茲魯時,引述日本《朝日新聞》報道,指金正男于去年2月6日從澳門入境大馬后,于同月8日飛往浮羅交怡,會見一名韓裔美國籍男子,據說該男子是美國情報局人員。

    證人也不同意辯方所指,發現死者攜帶著的包包裡有13萬8000美元(約35萬5267令吉)一事。

    查案官對此說,警方已調查死者在浮羅交怡下榻的酒店,但不確定是否向酒店人員錄供,因由其他警官負責。


    他說,死者于去年2月8日飛往浮羅交怡,並于12日返回吉隆坡,下榻隆市一間酒店。死者于13日在機場遭害。

    分析死者電腦資料

    查案官續說,警方充公及搜查死者一架筆記型電腦,並交由警方鑑證組作分析,以確定電腦內儲存的內容或資料,是否與警方調查的案件有關連。

    魏順成也問,根據該電腦錄記顯示,曾有隨身碟從電腦中轉移儲存在內的內容一事,證人同意,並指那是根據警方鑑證組分析報告所得。

    證人也同意電腦最后一次是于2月9日使用,當天死者身在浮羅交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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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明日續審。

    警取段氏向房內衣物衛生巾

    來自搜取案發現場證物的鑒證組的控方第32名證人供證,指在第二被告段氏向下榻的酒店房內,搜集了數樣證物作鑒證,包括被告穿著的衣物和沾血跡的衛生巾。

    證人是雪州警局案發現場鑒證組查案官諾哈曼,他接受主控官拉惹再都引導時說,他接到查案官旺阿茲魯助理警監的指示,前往Sky Star 酒店展開鑒證工作。

    押著被告搜證

    證人說,警方押著第二被告在房間里搜證,他也指示警方攝影員拍下被告確認的證物,之后他收集證物,包括被告行凶時穿著印有LOL的衣服、短褲、一把小刀、白色長褲,和一片沾有血跡的衛生巾。

    這些證物于週一(29日)呈堂。

    另外,控方第31名證人,即第2吉隆坡國際機場保安員賽法魯查曼在庭上確認,控方呈堂的机場閉路電視片段指在案發2天前,即去年2月11日,次被告在機場向目標人物做出從身后,用雙手遮蓋對方眼睛部部位的惡作劇舉動。

    呈堂片段顯示,次被告朝目標人物跑去,用雙手遮蓋目標人物的眼睛部位后,轉身離開。

    西蒂律師允重召化驗師

    高庭批准第一被告西蒂艾莎代表律師魏順成,要求重新傳召此案第8證人,即國家化驗局化學武器分析中心主任拉惹蘇巴馬廉進行盤問。

    但魏順成的申請遭控方反對,指辯方必須證明重新傳召證人的理由,魏順成回應,辯方有4至5個問題需問證人鑑定,才提出上述申請,并強調在刑事法典第425條文下,即使案件結案也可以重新傳召證人供證。

    他說,有關問題包括化驗局的化驗室是否具有國際認證。

    承審法官拿督阿茲米批准魏順成的申請。不過由于拉惹蘇巴馬廉在休假中 ,預計下周才能上庭。

    朝鮮領導人金正恩的長兄金正男(46歲),是于2017年2月13日早上9時,在第2吉隆坡國際機場登機前遭刺殺。

    警方在3天內,高效率的先后逮捕越南籍女嫌犯段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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