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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立私生子名字 委可信者當遺產執行人
欲立遺囑把財產全數留給私生子,惟擔心兩人在法律上毫無關係,會因而引發后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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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先生指出,結婚多年和老婆育有3名子女后感情開始轉淡,5年前有外遇,同年和情婦生下一名兒子。
他說,當年為避免麻煩,不曾在私生子報生紙的父親欄上填上自己的名字。
他說,多年來家人都不知道私生子的存在。
“我和老婆生的孩子現在名成利就,他們日后的生活應該都不會有問題,所以我希望能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尚年幼的小兒子。”
邱先生想問,因為自己和小兒子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如果他立遺囑闡明把財產留給小兒子是否可行?
★林若輝律師
即使事主在法律上和自己的私生子沒有任何關係,但只要他在遺囑中列明遺產分配,就不會因而有產生任何問題。
惟需要提醒事主,必須挑選信得過的人擔任遺產執行人,以確保自己的私生子可以得到應有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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