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及彭麗君要求銷案 低價買房案延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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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21日訊)檳州前首長林冠英被控濫權低價買屋及女商人彭麗君被控教唆案,由于兩名被告代表律師要呈交陳情信給總檢察署,檢討及撤銷兩人面對的控狀,因而要求展延此案,檳城高庭今日批准此案展至7月30日。
案件原訂今日續審,在早上9時10分開庭時,被告欄內只有彭麗君。
林冠英代表律師藍卡巴星說,由于林冠英需到國家王宮宣誓出任財政部長,無法出庭;同時,林冠英原任代表律師哥賓星則會宣誓出任通訊與多媒體部長,因此不會繼續擔任代表律師。
藍卡巴星及彭麗君代表律師拿督希旦峇南說,他們將致函陳情信給總檢察署。
藍卡巴星也說,由于新任總檢察長會在7月上任,希望陳情信獲得對方的接受,檢討及撤銷有關控狀。
檳城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說,由于此案屬刑事案,而非民事案,案件無法在林冠英缺庭下繼續審訊。
呈新證據陳情信
她說,基于辯方要提呈陳情信,因此允許案件展延,不過若有新進展,代表律師可告知法庭,案件可提前進行。
希旦峇南說,新政府將檢討具有政治動機的提控,此案也是其中之一,希望新任總檢察長重新檢討,以做出更恰當及公平的裁決。
他在庭外受詢時說,會把新證據連同陳情信呈給總檢察署。
藍卡巴星說,辯方會在一兩週內呈交陳情信,律政司拿督恩姑努法依扎可決定是否接受,或由新任總檢察長決定。
他說,若檢討及銷案的要求被拒絕,就讓案件繼續。
“我們一向提倡司法獨立,法治是最重要的。”
新聞背景
濫權買房控2罪
林冠英于2O16年6月3O日被控兩項罪狀,首控狀指他在2O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的會議室,在主持檳州規劃委員會會議時,濫用檳首長的職權,讓他本身及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縣巫金J的lot 436及437土地轉換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觸犯2OO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O年,及罰款不少于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他指于2O15年7月21日,身為公共機構官員即檳首長,在賓鴻路25號門牌,在知道他和彭麗君在公事上有關係的情況下,以28O萬令吉,即比市價427萬令吉低的價格,向彭麗君購買上述地段上的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被控在2O15年7月21日,在林冠英知道本身與她在公事上有關係情況下,教唆林冠英以28O萬令吉的價格,即低于市價427萬令吉,獲得賓鴻路門牌25號房子,觸犯刑事法典1O9條文,並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在今年3月26日及27日,進行首兩天審訊,當時分別傳召了11名及14名證人出庭供證。
攝影:陳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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