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控洗錢4200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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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吉控洗錢4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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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於22:20

    (吉隆坡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今天再因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4200萬令吉案,再被控3項洗黑控狀,加上上月初被控的3項刑事失信及1項濫權罪,他因此案總共面對7項空狀。

    兩項控狀指納吉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大馬伊斯蘭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RENTAS),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27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


    第3項控狀指納吉在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點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的1000萬令吉收益。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 (1)(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被懲處。

    一旦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和罰款不超過非法活動獲取的資金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納吉在通譯員宣讀控狀後,表示明白控狀。

    主控官拿督莫哈末哈納菲雅副檢察司,向地庭法官阿祖拉申請此案轉交高庭,與早前被控案件一同審理。

    案件稍後從第1刑事高庭轉交第3刑事高庭,由法官納茲蘭領審,納吉在通議員宣讀3項控狀時皆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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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茲蘭批准主控官拿督莫哈末哈納菲雅的申請,修改7月4日納吉面對的4項失信罪和濫權罪控狀,其中3項是刪去原有控狀闡明納吉身為公務員的字眼,一項是刪去參與的字眼。

    較後馬諾古魯副檢察司也要求法庭,讓納吉在今天面對的3項控狀中,延續使用早前4項控狀的100萬令吉保釋金,獲法官批准,意味著納吉無需另行繳付額外保釋金。

    納茲蘭也擇定在后天(10日)早上10時,聆審辯方提出的封口令正式申請,屆時一併定下案件審訊日期。

    納吉面對的3項刑事失信罪控狀修改內容

    ◆控狀一

    指納吉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名的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27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修改后:

    指納吉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名的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27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控狀二

    指納吉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的名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5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修改后:

    指納吉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的名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5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控狀三

    指納吉于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公務員和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的名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10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修改后:

    指納吉于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在位於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作為一名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和以受委託全權管理SRC國際有限公司所擁用40億令吉的名譽顧問身分,已刑事失信1000萬令吉,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監禁,和鞭笞,也可以被罰款。

    ◆控狀四

    指納吉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在布城首相辦公廳,作為一名公職官員,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利用本身職位,參與或涉及政府決定為SRC提供擔保,讓退休基金局,為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提供40億令吉貸款時,為自己收取4200萬令吉賄賂。

    他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修改後:

    指納吉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在布城首相辦公廳,作為一名公職官員,即首相和財政部長,利用本身職位,涉及政府決定為SRC提供擔保,讓退休基金局,為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提供40億令吉貸款時,為自己收取4200萬令吉賄賂。

    他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拍攝:曾欣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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