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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長握大權 可推翻陸交局總監決定
(更新於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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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3日訊)交通部配合解散陸路公共交通委員會,而提呈2018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並將上述委員原有的功能、權力、權利、職務、責任和義務,將轉移至陸路公共交通總監或道路總監。
不過,法案第179條文賜予部長更大的權力,即允許部長證實、推翻或修改陸路公共交通總監的決定,這意味部長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法案第177(1)、(2)和(3)條文闡明,任何民眾不滿陸路公共交通總監就申請、更新或吊銷執照所做的決定,可以在90天內,通過書面向部長提出上訴。
但是,任何在原有法令第17(3)、37(3)和52(3)條文下被拒絕發出執照的申請,將不獲准提出上訴。
交通部長陸兆福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8年陸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一讀。
法案第178(1)條文闡明,部長有權成立一個上訴委員會,並根據原有法令的第12D、27、45和62條文,針對民眾的上訴做出審核。
法案第178(2)和(3)條文闡明,這上訴委員會將向部長提出建議,而部長可以根據這委員會的建議做出任何的決定。
(攝影:徐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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