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接收使用转移23亿 25宗罪全不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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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接收使用转移23亿 25宗罪全不认

    (吉隆坡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今日第3度被控!他共面对25项控状,即4项贪污罪名,以及21项接受、使用和洗黑钱罪名;以上控状涉及一马发展公司23亿令吉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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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盘否认25项罪行,并要求审讯。

    吉隆坡大使路地庭于今午2时30分开庭时,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即要求法官给予时间他们了解控状。

    控方要求500万保外

    沙菲宜指出,律师团在开庭不久前才接获当事人控状,需要时间深入了解。


    “我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被控什么罪。”

    地庭法官阿祖拉最终允许休庭15分钟,让辩方向当事人讲解控状。

    在贪污控状方面,首控状是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间,作为公务员、首相、财政部长和1MDB顾问为自己挪用逾6000万令吉。

    次控状则指他滥用首相和财长职权接收来自1MDB的9000万令吉;第三控状指他接受20亿令吉进个人银行户头,而第四控状指他滥用首相和财长职权于2014年6月23日接受超过4900万令吉。

    这4项控状涉及款额近22亿8293万7678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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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21项控则包括9项接收黑钱、5项使用黑钱及7项转移黑钱。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下,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少于通过非法活动获得收入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同时将被判处不超过15年监禁

    控方要求把所有控状一并审讯,因为他们都是源自同一笔的20亿8100万令吉资金,而且涉及同一个银行账户,不过遭沙菲宜反对。

    在保释方面,控方要求25项控状一律不得保释,即便法庭要批准保释,也应该把保释金设定在500万令吉。

    控方要求,如果要保释,保释金应订在500万令吉,唯截至今午5时截稿为止,法庭仍未对保释申请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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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狀1:

    被控于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AmIslamic Bank)利用身為公共機構官員、首相、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1MDB)顧問局主席身分,為滿足個人利益,通過以下方式拿取總值6062萬9839令吉43仙資金:

    i.2009年4月1日在布城首相辦公廳4樓會議室,通過編號216、2639和2009的3張財政部長便條,讓內閣同意擔保登嘉樓投資機構(TIA),讓該機構能以發布伊斯蘭中期票據(IMTN)的方式獲得國內外總值50億令吉的貸款。

    ii.在2009年4月3日受委為首相後,于2009年7月29日在布城首相辦公廳4樓會議室,以首相名義批准中央政府收購登嘉樓發展機構,並致使登嘉樓發展機構過後改名為一馬發展公司(1MDB)。

    iii.2009年9月26日,指示一馬發展公司董事局在雪蘭莪州八打靈再也市的The Royale Bintang Damansara酒店召開特別會議,會議目的主要同意讓1MDB通過認購1MDB沙地石油國際公司(PetroSaudi)總值10億美元(約41億3915萬令吉)的股份,以達成融資合作協議。

    iv.2011年5月16日,在1MDB位於吉隆坡蘇依斯邁路IMC大樓8樓的辦公室,致使1MDB董事局以書面議決方式,同意批准一筆總值10億令吉(或同等的美金數額)的額外投資金。

    以上行為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4(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控狀2:

    被控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AmIslamic Bank)利用身為公共機構官員、首相、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1MDB)顧問局主席的身分,為滿足個人利益通過以下方式拿取總值9089萬9927令吉28仙資金:

    i.2012年2月9日,在1MDB位於吉隆坡蘇丹依斯邁路IMC大樓8樓的辦公室,以財政部長身分同意批准1MDB通過子公司一馬發展公司能源私人有限公司(1MDB Energy Sdn Bhd),提交一份具約束力的投標意向書,以106億令吉的價格收購丹絨能源(Tanjong Energy)。

    ii.2012年8月10日,在1MDB位於吉隆坡蘇丹依斯邁路IMC大樓8樓的辦公室,以財政部長身分批准以高價27億5000萬令吉收購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同時也批准1MDB承擔一筆總值17億5000萬美元(約72億4351萬令吉)的10年結構性貸款數據。

    以上行為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罰款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控狀3:

    納吉被控在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間,在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以首相、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董事局顧問身分,通過2個方式,以滿足自己的利益,拿取20億8147萬6926令吉。

    i.在2013年2月25日,納吉在一馬發展公司辦公室,以財政部長身分批准與本身有利益的一馬發展公司,與Aabar投資公司的合資協議。

    ii.同年的3月14日,在同一間公司批准發出支持信給一馬發展環球投資有限公司(1MDB Global Investment Ltd)的30億美元(約124億1000萬令吉)債券,進而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24(1)條文下被判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5倍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控狀4:

    納吉被控在2014年6月23日至12月19日,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利用首相、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董事局顧問的身分,以滿足自己的利益,拿取4993萬985令吉70仙。

    控狀說,納吉是在2014年8月20日在一馬發展公司辦公室,以一馬發展公司董事局顧問身分,指示董事部批准一馬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德意志銀行,以獲得9億7500萬美元(約40億3240萬5000令吉)的定期貸款融資,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24(1)條文被判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5倍數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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