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第3方服务供应 媒体代理被双重征税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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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第3方服务供应 媒体代理被双重征税

    (吉隆坡19日讯)媒体中介业者认为,9月1日重新落实的销售与服务税()会导致广告服务相关费用出现双重甚至多重征税的情况,最终恐推高终端用户、即广告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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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销杂志》(Marketing Magazine)网站一篇文章,媒体行销业者的代表于周二与关税局官员展开次轮会面,以厘清销售税条例时发现,业者被徵收的税务将如雪球般层层重叠。

    文章举例,当媒体业者(例如电视台、报馆)向媒体中介业者(agency,简称代理)徵收6%后,代理因提供广告相关服务,也必须向其客户徵收6%的。换言之,如果代理支付的费用是106令吉,向其客户徵收的费用则变成112.36令吉。

    如果其客户再涉及向另一方收费,那这笔款额再增加6%。

    对此,《中国报》尝试向关税局了解详情,但至截稿,关税局尚未作出回应。


    媒体代理业者认为,这将使被徵收的税务增倍,也与关税局早先发布的指南不一致。

    他们指出,双重征税的影响将进一步增加客户的营业费用,这将不利客户预算也困扰广告行业。

    而且相比消费税的制度,业者在现有税制下无法申请退税。

    恐推高物价

    媒体专业协会会长叶志荣(译音)说,关税局坚持要求广告与媒体代理得双重征税。但一旦实行,终端用户、即广告商将被徵收超过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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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有关单位应该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否则将让大马整个广告生态系统处于不利位置。

    其中一家媒体代理Dentsu Aegis Network.的商务财务总监丹尼尔说,在消费者情绪仍然脆弱的时候,的层叠税收效应,将增加商业成本,最终恐推高产品与服务的价格。

    他透露,国内广告商(即商家)在推出新产品时,会向广告代理寻求一系列的服务。商家或偏好向单一代理机构交易,无法为了避开这种多重征税的情况而直接向各家不同的媒体交涉。

    再者,谷歌和面子书占据国内约75%的电子广告收入,新的政策,恐将加剧国内企业与这两家跨国企业间不公平竞争的劣势。

    谷歌和面子书甚至没有支付消费税,因为他们将缴税责任推给购买广告的大马公司。

    1.0时代已存缺陷
    税务专家:应与关税局协商


    报导:林玉敏

    亚企理财中心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拿督蔡兆源接受《中国报》电访时指出,销售及服务税因属于单层税务,所以双重征税可说是的先天性缺陷。

    “(双重征税)不是的新问题,早在 1.0时代,就已经有双重征税问题。随后,实施消费税,因为有进项税(Input Tax)及销项税(Output Tax),涉及业者可以申索回来,就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不过,随着 2.0上路,(双重征税)问题仍存在。”

    其实,除了媒体采购业者,凡是涉及第3方服务供应商,许多行业在 2.0下,都面对双重征税的问题,如财务规划和律师业。

    “律师可能聘请第3方跑腿帮购屋者解决土地局事宜,都涉及双重征税。”

    他举例,就以购买房屋来说,律师费也可能涉及双重征税。

    “假设第1层交易,供应商的原本售价1000令吉,加上6%服务税(即60令吉), 供应商就向商家收费合计1060令吉。若商家进入第2层交易,向最终客户收费1200令吉,加上6%服务税(即72令吉)。”

    针对的先天性缺陷,蔡兆源认为,商家可尝试向关税局沟通并洽商避免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案。

    比方说,在不漏税和获得关税局批准、有支持文件并考量到生意程序的情况下,业者可事先谈妥,向最终客户只发出最终收费价格(即1272令吉),无需披露其他第3方服务供应商收费。

    如此一来,业者可在不必让客户知道赚幅的情况下,将第2层交易的6%服务税(即72令吉),在扣除第1层交易的6%服务税(即60令吉)后,直接缴付12令吉的应缴税款给关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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