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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出版局: 路牌必須僅用國文書寫
(吉隆坡19日讯)国家语文出版局严正关注国内近期有路牌路名,使用国文以外语文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应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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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发文告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52条文,国文是马来文,是用在官方用途,包括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官方用途。
文告说,路名使用的语文,也包括在官方的定义内;1963∕67年国语法令第2条文阐明,马来文用在官方用途;第9条文则阐明,马来文的书写是“Tulisan Rumi”或“罗马字”,但不禁止爪夷文书写。
该局认为,根据联邦宪法和1963∕67年国语法令条款,国文必须用在所有政府的官方用途,包括路牌路名。
“由于路牌路名的权限是公共当局所管辖,我们希望各方遵守宪法精神和国语法令。”
文告说,在公共场合使用国文,包括路牌路名,将能彰显我国的色彩。为了正确和更好的使用国文,该局做好准备,提供各方相关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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