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盛串谋隐瞒刘特佐角色 黄宗华控4罪
(吉隆坡20日讯)高盛国际集团(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前银行家黄宗华,因在出售一马发展公司子公司65亿美元(约270亿令吉)债券时,与高盛串谋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昨天面对4项控状
现年46岁的黄宗华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向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卡马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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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他以10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他将护照交给法庭保管,此案将于明年3月18日重新过堂。
主控官马诺古鲁副检察司建议法庭让被告以每项控状100万令吉及2名担保人保外,不过黄宗华的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要求保释金在60万令吉之间。
以下是黄宗华所面对的4项控状:
控状一:
指高盛集团是1MDB Energy Limited发行17亿5000万美元债券的管理公司,这项债券年利率为5.99%,可于2022年赎回,该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没有说明一些资料,包括:
(i)一名37岁男子刘特佐,是1MDB Energy Limited母公司1MDB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
(ii)1MDB Energy Limited和Aabar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志期2012年5月21日的“信贷升级合作协议”,1MDB Energy Limited同意向Aabar公司增加信贷和一名现金抵押担保人,以获得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债券担保,信贷将从债券收益中支付;
(iii)1MDB Energy和Aabar公司签署志期2012年5月18日的期权协议,授予Aabar购买其持有的49%股权的期权,作为Aabar协助获得IPIC债券担保的酬劳。
(iv)1MDB和IPIC签署志期2012年5月21日的“国际担保人协议”,保证所有费用将缴清,如果1MDB没有能力偿还,将取得财政部有限公司的协助。
高盛被指于2012年3月19日及9月25日,在1MDB位于苏丹依斯迈路的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第179(c)条文。
黄宗华因此被指于2012年3月19日及9月25日,在1MDB公司与高盛串谋犯罪,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被治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
控状二:
指高盛是1MDB国际投资公司发行30亿美元债券的管理公司,这项债券年利率为4.4%,可于2023年赎回,该集团被指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在2013年3月16日的信函中发表不实资料,即“发行人将向ADMIC转让所有发行所得款项,或者将发行所得款项作为ADMIC投资所需资金,ADMIC是发行人与Aabar以50:50组成的联营公司。”
高盛因此抵触上述法令第179(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治罪。
黄宗华则被指于2013年3月12日及11月11日,在同样地点与高盛串谋犯罪,被控抵触上述法令第370(c)条文,并与第179(c)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面对最高不超过10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刑罚。
控状三:
指高盛是1MDB Energy (Langat) 公司发行17亿5000亿美元债券的管理公司,这项债券年利率为5.75%,可于2022年赎回,该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没有说明部分资料,包括:
(i)一名37岁男子刘特佐,是1MDB Energy (Langat)母公司1MDB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
(ii)1MDB Energy Limited和Aabar投资有限公司已签署志期2012年10月19日的“信贷升级合作协议”,1MDB Energy Limited同意向Aabar公司增加信贷和一名现金抵押担保人,以获得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债券担保,信贷将从债券收益中支付;
(iii)1MDB Energy(Langat)和Aabar公司签署志期2012年10月17日的期权协议,授予Aabar购买其持有的49%股权的期权,作为Aabar获得IPIC债券担保的酬劳。
高盛因此被控抵触上述相同条文,黄宗华被控与高盛串谋。
控状四:
指高盛是1MDB GIL公司发行30亿美元债券的管理公司,这项债券年利率为4.4%,可于2023年赎回,该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没有说明部分资料,即刘特佐是母公司1MDB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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