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阐明罪行定义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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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阐明罪行定义

    缠扰和偷窥被列为刑事罪行,在国外已有案例,如今我国政府也制定一项法案,以将缠扰和偷窥列为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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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外的个案中,缠扰行为的定义是“有计划地不断骚扰或烦扰他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带有性吸引或痴恋的意味”及“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不断向另一人作出骚扰行为,不论该行为是主动或被动构成,只要是持续一段时间,便可被视为侵犯或缠扰他人。”

    避免遭滥用

    至于偷窥行为定义,一般为“未经同意下,为了特定目的或性目的,而对另一人作观察或视像记录,如以照片、录影带或数码影像形式的行为。”

    由于我国政府尚未公布更多相关的草案内容,所以目前不清楚政府是如何定义缠扰和偷窥,但就出发点来说,政府的作法是值得肯定的。

    缠扰和偷窥的问题,往往都会为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困扰,例如涉及个人关系的滋扰行为、情痴或追债行为等等,因此有了法律的保障,社会将会更有效的遏止这一类行为。


    但是,考虑到缠扰行为和偷窥的定义可以很广阔,涵盖面极大,事关公众利益,政府仍须要很清晰的阐明刑事罪行的行为,如特定类别的缠扰行为,避免届时有心人,引用和滥用这些条例。

    不影响自由

    例如在国外就有个案显示,担忧一旦缠扰条文的定义过于广泛,将会是用来限制媒体的工作和人们表达自由的范畴,所以希望新的法案不会影响新闻自由或人民的表达自由,这是政府应该关注的部分。

    无论如何,制定这样的法律用意良好,可以起着防范作用,让执法当局能有更明确的条文杜绝对他人心怀不轨或歪念的不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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