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师拐女学生上床 “先跟她结婚 再离婚娶你”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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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师拐女学生上床 “先跟她结婚 再离婚娶你”

    (台北2日综合电)台湾南部某高职35岁施姓男师,2016年已有论及婚嫁女友,却和同校17岁女学生大搞师生恋,结婚后仍继续脚踏两条船,直到女学生心冷向家长吐实并怒控施男性侵,学校调查后以违反《教师法》规定将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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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师生恋只是私德争议不构成解聘事由,但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打脸,判决败诉,现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

    判决指,施男担任某高职教师兼训育组长,2016年2月间,他利用带学生出国教育旅游机会,连续两晚摸进女学生房间向她求欢,两人返国后开始交往,1个月后施男与女友结婚,还对女学生说:“我还是很爱你啊,我可以先跟她结婚,再跟她离婚,之后我可以娶你啊!”欺骗年幼无知的女学生跟他继续维持性关系,直到隔年6月家长得知,才先后向学校反应并提告施男性侵。

    施男和女友结婚后,还安抚女学生指过后会和女友离婚,继续拐骗女学生上床。图为示意图。
    施男和女友结婚后,还安抚女学生指过后会和女友离婚,继续拐骗女学生上床。图为示意图。

    案经屏东地检署调查后,认定女学生控告施男性侵部分罪证不足,将施男处分不起诉;而学校组成性平会调查结果,虽认定施男行为不构成性侵害,但已违反《教师法》“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且情节重大,于2017年8月移由教评会审议后将他解聘。

    施男不服解聘处分提告指出,他跟女学生之间是两厢情愿的师生恋,既非性侵害也不是性霸凌,依教育部函释认定“应属私德争议”,不具违法性;况且《教师法》第14条在2013年修正后,已删除“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的条文,改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才可经教评会议决解聘。


    施男并称师生恋并不违法,检方对他被控性侵案也处分不起诉确定,他也没有违反《儿少法》及教师义务等其他法令,校方不能以“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这个理由将他解聘。

    施男还搬出大法官第702号解释说,校方将他解聘并处分终身不得再任教职,是违法剥夺他的工作权,害他因此无法再获得任何学校聘任,现仍无业,只得在家照顾刚出生的婴儿,原处分手段显然过重。

    庭上硬拗判刑过重

    校方则反驳,施男不仅与未成年女学生发展恋情,还进一步持续发生性关系,甚至在施男婚后1年多仍持续交往,除自己涉犯通奸罪,也令女学生陷入触犯相奸罪的法律风险,不单有损师道,更有违专业伦理,对学生人格发展及学校声誉影响甚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也打脸施男,指因应司法院释字702号解释而修正的教师法第14条,并未排除教师违反专业伦理与学生上床的案件类型,施男提出的教育部函释,也并未界定师生恋仅属私德争议。合议庭还挖苦施男,指该函释列举情形为“与18岁以上学生发生师生恋”,反观施男是利用校外旅行时与“未满18岁”的学生性交,怎能类比适用?

    合议庭认为,施男身为兼任训育组长的教师,明知不得与学生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关系,竟利用职务机会与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行为,不但已构成《教师法》解聘要件,且确属情节重大,因此驳回施男请求,维持解聘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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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综合报导
    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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