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控3项洗黑钱 纳吉维持不认罪
(吉隆坡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上个月在地庭,被加控涉及金额高达4700万令吉的3项洗黑钱控状,案件今日正式从地庭移交高庭审理并首次过堂;纳吉在高庭对所有控状皆维持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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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被控于2014年7月8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大楼,涉及非法洗黑钱活动,并透过私人银行账户,分别收取一笔2700万令吉,及两笔10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资金。
他因此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是监禁不超过5年,或是两者兼施。
纳吉今日在通译员念出3项控状后,在高庭法官莫哈么再尼面前,表明不认罪。
法官莫哈么再尼择定此案将于4月17日过堂。
另一边厢,纳吉涉及SRC国际有限公司的7项控罪案件,今日也在另一高庭过堂。
主控官马诺古鲁副检察司告知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由于上诉庭将于本周五(13日)继续聆审纳吉针对高庭对上述案件所提出的4项上诉,因此提出另择过堂日期的要求,届时再向法官汇报案件申请上诉的最新进展。
莫哈末纳兹兰最终择定,此案将于下周一(18日)过堂。
纳吉所提出的4项上诉,包括阻止媒体讨论有关他的指控的封口令申请、披露文件申请、挑战律师拿督苏莱曼领导SRC案主控团,及针对控方撤销转移7项控状至高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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