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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条规限制 残疾者不能驾GRAB
(吉隆坡29日讯)陆路交通局(JPJ)指出,持有驾驶执照A和A1的残障人士,不能申请驾驶公共交通工具,以确保大众在使用公共交通服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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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昨日在面子书发布一系列有关商用车辆执照(PSV)的详情时宣布,根据1956年公共交通服务条规(执照和司机、售票员及乘客行为)第4条例阐明,商用车辆执照申请者需进行健康检查,而检查必须证明司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履行司机本分,或导致其驾驶将对众人造成危害的身体残缺。
“这是为了确保有关申请者适合开车,且只有特许医药官员才能发出相关的医药证明。”
陆路交通局周三(27日)发文告指出,所有电召车司机,从4月1日起可向陆路交通局所授权的驾驶学院和电子召车司机培训中心登记,以接受6小时的培训课程,才能获得商用车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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