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业律师:律师有话说—— 砸烂人家车镜的后果
日前因不满被鸣笛而用头盔砸破人家轿车大镜的“光头哥”,在视频上载到互联网后,迅速炸开了。警方也迅速破案,光头哥被逮捕三天后控上法庭时认罪,被判入狱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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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判决在网上佳评如潮,有者更不明就理赞扬新政府效率快,以前三年都下判不了的案件,现在三天就解决了。
在这件事的效率上,根本和新政府扯不上边。因为光头哥自知理亏,一控上庭就认罪,省却了审讯时间。的确,既然已“断正”,可谓人赃并获,并无什么好抵赖。认罪后,法庭当然可马上下判,当中并没有所谓什么新政府效应,这也是司法系统一向来都存在着的制度。
人总是很矛盾,我们换一个新政府就是为了政府不再干预司法,还给司法一个独立的运作。可是在这件事上,一些人却似乎以为政府已介入司法,直接提高司法效率了。
光头哥乃是在刑事法典427条文“刑事毁坏”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监禁最少一年或罚款。在直接认罪后,推事并没罚款光头哥,而是直接给监禁的最低门槛,坐牢一年。
在大众眼中,这是罪有应得,光头哥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一众律师眼中,监禁一年的惩罚无疑太重了。在法律中,惩罚必须是与犯的罪行同等,这才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原则。据知,光头哥砸烂的车镜价值大约600令吉。
背上一年牢狱之灾
因为砸烂600令吉的东西,而需背上一年的牢狱之灾,这是完全不符合正比。法律上的公平与公正必须是双向的。对于受害者的公平与公正而言,无疑是加害者得到制裁,受到惩罚。
当然,这受到的惩罚必须是与犯的罪成正比的前提之下。刑罚在远古律法存在时也讲究同样的道理,以眼还眼是古时候法律的原则。伊斯兰法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随着时代进步,因偷窃断肢、强奸阉割、偷情浸猪笼这类刑罚,虽然在古时候都是和罪行成正比,如今已被世人所遗弃。因为断肢阉割失去生命都是无法挽回,不人道,不公平的刑罚。
毁坏600令吉东西而背上一年的牢狱之灾,也是如出一辙。我们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自由是金钱所不能衡量的,更何况失去的是一年的自由。
网民会大声直呼新政府一些新法令所施加的刑罚太重,但因为砸烂别人的车镜而被判坐一年牢,大家却喊痛快。这是一个人性扭曲、双重标准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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