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漢坤律師:律師有話說—— 拍照時小心觸法
马来西亚虽然没有特殊法令管制拍摄动作以及偷拍行为,但如果超过一般合理范围,一样是可被定罪,无论你是私家侦探还是旧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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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法典509条文明确表示拥有损他人贞洁动机的,包括以语言文字、动作、声音或展示任何物品来让语言、声音被听到、或动作、物品被看到、或侵犯隐私,必须被判不超5年的牢狱或者罚款或两者兼施。
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表示任何用猥亵、恐吓、欺负或霸凌字眼、言论或行为破坏和谐者可被罚款。
所以随意拍摄他人不雅照片也会招惹法律后果,其中包括走光等。以下为发生过的法庭或警方调查案件的例子,让读者参考:
1、一名华裔男子偷拍少妇更衣短片,触犯509条文判坐牢一天及罚款6000令吉(相关报导:http://www.chinapress.com.my/?p=760652)
2、新加坡男子偷拍裙底风光,同样触犯新加坡509条文(相关报导:http://www.chinapress.com.my/?p=898931);
3、副部长助理偷拍验光师,遭扣留,警方是援引509条文及轻微罪行14条文(相关报导:http://kl.chinapress.com.my/?p=1293775)
不一定只有男人偷拍女人,女性也会用手机偷拍他人。
例如马六甲一位20岁女销售员,拍摄一位女性身障者的胸部和私处,触犯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被提控(相关报导:https://www.hmetro.com.my/node/208587 )。
有鉴于此,大家拍照时尽量小心,特别是现今手机都能变焦。就算是该照片没有裸露,但内容会羞辱他人(无论男女),都会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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