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华淡小合法地位◢ 辩方律师:国会不能授权 教长办华淡小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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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战华淡小合法地位◢ 辩方律师:国会不能授权 教长办华淡小

    (布城4日讯)联邦法院择定11月11日,裁决是否发要出准令给土著权威党副主席凯鲁阿占,以让后者挑战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多源流学校,是否违反宪法的司法检讨申请。

    承审法官即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莫哈末,今日聆听起诉人和答辩人双方陈词后,做出上述宣布。

    凯鲁阿占代表律师拿督沙哈鲁丁陈词时指出,联邦宪法第152条款阐明,马来文是国语,但这不妨碍其他群体在官方活动外使用其他语言,也不侵犯联邦或州政府保留和使用其他群体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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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本报记者 连利元 摄)



    (视频:本报记者 黄介琳 摄)

    然而他说,法庭在1982年独大案件,裁定教育属于官方用途,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学校应以国文教学。

    他指出,若要修改宪法第152条款,前提是获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理事会批准,而在没有修改该条款下,国会无权制定教育法令第17条文和第28条文,因而无权授权教育部长设立华淡小。

    来自总检察署,代表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即教育部长和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则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9附表第13项阐明的教育相关事项,国会有权制定1996年教育法令。

    她说,再者起诉方没有以国会无权制定有关法令为由,要求宣布该法令无效。

    另外,董教总、大马华文理事会和由多个印裔组织组成的印裔社群组织代表,今日是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庭,为法庭提供协助。

    董教总代表律师为黄觥发和古迪亚星,华理会和印裔社群组织代表律师为拿督巴斯迪安凡达刚。

    巴斯迪安凡达刚(右2)在庭外受询时侃侃而谈。
    巴斯迪安凡达刚(右2)在庭外受询时侃侃而谈。



    出席者有华理会主席拿督王鸿财、董总秘书长黄再兴和中委罗志昌、隆雪华堂副会长杨有为,及淡米尔基金会副主席苏巴马廉等。


    王鸿财(前排左2起)、杨有为、罗志昌、苏巴马廉和黄再兴与代表律师团队们在联邦法院内合影。
    王鸿财(前排左2起)、杨有为、罗志昌、苏巴马廉和黄再兴与代表律师团队们在联邦法院内合影。

    若挑战成功转型华淡小

    沙哈鲁丁指出,倘若此案最后挑战成功,并不意味会关闭华淡校,而是会把两者转型为国小和国中,并以国文作为官方教学媒介语。

    他强调,此案只关乎法律课题,而非为挑起华淡校是否应继续下去议题,也没有与政治利益挂钩。

    他说,国会无权通过一个违反宪法第152条款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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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哈鲁丁在庭外受询时说,宪法第9附表第13项并无说明教学媒介语(medium of instruction),而基于此原因,有必要回到宪法第152条款阐明的马来文国语地位。

    他说,法第9附表第13项指教育部长可以设立小学和中学,但它没说明可设立什么种类的学校。

    沙哈鲁丁重申,独大案的裁决也非常清楚阐明,不论小学或中学都必须以官方语言即国语教学,而国会通过设立华淡校,是不受宪法承认的。

    沙哈鲁丁(中)向媒体解释该造在庭内提出的论据。
    沙哈鲁丁(中)向媒体解释该造在庭内提出的论据。

    凯鲁阿占:非玩弄种族课题

    凯鲁阿占指出,他入禀联邦法院兴讼此案,并非有意玩弄种族课题或仇视非马来人。

    “这不是马来人与华人或印度人对抗的议题,以这样的角度来看待并不妥,我们纯粹是从法律角度探讨此课题。”

    他在庭外受询时强调,此法律行动的目的,不是要仇视任何语文或种族,而是研究多源流学校在宪法之下是否合法。

    他希望一旦法庭批准聆审此案,牵涉马来文利益的非政府组织或与教育相关组织能委任律师申请介入此案,帮助法庭做决断。

    入禀失败还有5“B计划”

    凯鲁阿占披露,若此计行不通,他还有5项“B计划”排队等着落实。

    他希望法庭打开门接纳有关挑战,倘若法庭驳回申请,他针对多源流学校作出的挑战不会就此结束。

    “所以不要担忧不要害怕。若大门进不了,我们就从后门进入,若进不了后门我们选择侧门进入,侧门再进不了我们选择从窗户进入。”

    凯鲁阿占指出,这不是他个人的课题,他纯粹是这项课题的工具,以检视多源流学校在宪法下的合法性。

    多个非政府组织前来联邦法院,为凯鲁阿占声援,其中包括有土著权威党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

    黄觥发:不能引用独大案例

    黄觥发指出,1982年的独大法庭案裁决是个别案件,不能与此案相提并论。

    他在庭外受询及独大案例会否影响裁决时指出,独大是公开给其他族群就学的大学,因此它必须引用符合国家教育政策的教学媒介语,唯国家教育政策也清楚阐明小学和中学受教育法令管制,而大学是受大专法令管制,因此不能引用独大的判决与此案相提并论。

    黄觥发也说,宪法第4条款、第74条款,以及宪法第9附表第13项清楚阐明,教育领域上,国会确实有权限拟定1996年教育法令,包括起诉方挑战的该法令第17和第28条文,因此此案不适合马上来到联邦法院审理。

    他披露,董教总在寻求介入此案的陈词指出,1961年教育法令和1957年教育法令已设定这样的权利,从前国会已经批准,以前批准了的事项现在不能批准并不合理。

    另外,古迪亚星说,宪法赋权国会制定教育法令及所有与教育相关法律,而唯有在国会无权制定法令下才可以把案件带上联邦法院,因此此案应在高庭审理。

    黄觥发(左)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
    黄觥发(左)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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