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终极判决 房屋监管单位 无权批发展商延期交屋
(布城26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基于延长或修改合约条款,将剥夺购屋者索取违约金的权利,裁决房屋监管单位没有权力批准发展商延长交屋期(EOT),让发展商完成房屋发展计划而无需缴付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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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东姑麦蒙在判决中指出,批准发展商修改与延长交屋期,不能保障购屋者权利,违背了国会的用意。
她说,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第11(3)条规,即赋予房屋监管单位权力取消及修改购屋者与发展商的买卖合约条款,这违反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拍攝:依哲)
批104购屋者上诉申请
东姑麦蒙今日批准104名购屋者的上诉申请时,这么指出。
她补充,延长交屋时间只能决定损失的赔偿额,而且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房屋监管单位执行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权限。
不过,基于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是否可以批准类似发展商延长交屋期的问题没有被提出,因此联邦法院没有对此作出裁决。
104名购屋者因不满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批准延长交屋期,于2016年7月入禀法庭,并于2016年8月9日获得高庭发出的准令,上庭挑战和审核房政部批准延长BHL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个月的决定。
诉方将前任屋政部长拿督阿都拉曼达兰、房屋管理局和有关发展商列为答辩人。
高庭在2017年2月批准购屋者入禀的司法检讨,撤销部长给予BHL建筑有限公司12个月延长交屋期,以完成其房屋项目的指令。
在司法检讨中,购屋者要求撤销允许该发展商延长交屋期从36个月至48个月。
购屋者协会副主席拿督吴城都、总秘书郑金龙、中文组主任陈钟灵等,今日也到法院聆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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