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劉永山:應立法禁止16歲以下童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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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B.劉永山:應立法禁止16歲以下童婚

    上星期雪州州議會通過《2018年伊斯蘭家庭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一修改的就是第8條文,即把穆斯林女性的合法結婚年齡從16歲調高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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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案》也加入第8A條文,即規定18歲以下穆斯林女性如要結婚,她和家屬必須符合這個新條文下所有的程序。這些程序包括這位女性的家長(父母親任何一人皆可)或監護人必須擬定一份法定宣誓書,以闡明為何他們允許這段婚姻。

    此外,修正案也規定,伊斯蘭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18歲以下穆斯林女性結婚前,須先獲得警方、醫院以及福利部的正式鑑定,以確定女方符合結婚條件。男方也必須接受同樣鑑定,法庭也必須另外確定,他能在婚后維持夫妻生活,以及有足夠能力應付家庭開銷。

    總而言之,修正案第8A條文是修正案第8條文的排除性條文(Exception clause)。所謂排除性條文,意即當事人在尚未符合最低年齡下申請結婚,則他/她必須符合第8A條文下的條件,法官才可能考慮允許他們結婚。

    到他州註冊結婚


    雖然我在辯論這項草案時,對政府要把穆斯林女性最低結婚年齡調高至18歲表示歡迎,但我認為修正案還是有漏洞,因為該修正案只適用于雪州。據我了解,雪州是國內首個把穆斯林女性最低結婚年齡上調至18歲的州屬,其他州屬包括聯邦直轄區,還是維持在16歲。

    因此,若有任何18歲以下穆斯林女性要避開第8A條文下所規定的“繁文縟節”,大可在其他州屬註冊結婚,最靠近雪州的莫過于吉隆坡和布城聯邦直轄區。

    除了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法由國會制定,我國伊斯蘭法隸屬各州州政府的權限。曾有一段很長時間,各州伊斯蘭法無論是在刑事或民事訴訟,如婚姻、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都曾出現輕微不協調的地方,直到馬來西亞伊斯蘭發展局(JAKIM)成立后,才串聯各州政府予以修整,以達協調之意。

    盡快修訂相關條文

    不僅各州穆斯林婚姻法出現不協調的地方,即便是民事婚姻法,即《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和離婚)法》第10條文也和雪州的這項《修正案》出現不協調,原因是現在非穆斯林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還是16歲,條件是她必須事先獲得該州首長或州務大臣允許才能註冊結婚,唯首長或州務大臣不能批准任何16歲以下的非穆斯林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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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這些不協調的地方並非雪州政府和州議會的權限,但我在辯論時一一點出這些地方,目的在于敦促各州州議會和國會也盡快進行相關修正。

    我也提出一項建議,即在未來,政府有必要考慮多加一個條文,即一律禁止16歲以下的童婚,即第8A條文只適用于16歲至18歲的穆斯林而已。此外,我也希望聯邦政府在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和離婚)法》時,也把雪州的第8A條文列入其中,讓16歲至18歲以下的非穆斯林女性要結婚也也必須通過同樣的程序。只有這樣,整個立法禁止任何16歲以下童婚的工作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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