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合約限制 離職一個月通知即可

9 Apr 201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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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求員工給予2個月離職通知,否則扣除一個月薪金,這是否合法?

 ⊙賴先生向《中國報》熱線指出,他原本在某酒家擔任總廚8年,后來曾中途離職,相隔半年后他又重新在相同的餐館工作。

 他說,當重新進入相同的餐館,雇主已經告知,所有福利都是以全新的員工計算。

 “我的薪水是5000令吉,現在我工作4個月想離職,老闆卻要我給2個月離職通知。”

 他說,老闆指要是只給1個月通知,將會扣除他一個月薪水。

 他想知道,老闆是否有權力做出上述要求,以及能否扣薪水。

★陳博雄律師 

 若賴先生與雇主之間有員工合約,那么一切的程序都是根據合約內容進行。

 不過,要是雙方沒有合約關係,一般上,雇員只需給一個月離職通知便足夠,在沒有合約的關係上,就可被假設為每個月更新的合約關係。

 如果賴先生的老闆堅持扣除一個月薪水,若他的雇主是個人,非公司形式,加上索償數額是5000令吉或以下,便可以向小數額索償庭追討損失。

 不過,若賴先生的雇主是公司形式,他只能聘請律師把雇主告上法庭,追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