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IS宣誓效忠 警員判監31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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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IS宣誓效忠 警員判監31年

    (吉隆坡18日訊)“警員被控參與恐怖組織案”今日宣判,高庭法官拿督諾丁哈山裁決時指責被告身為警察,應當維護國家安寧,卻知法犯法,最後判被告3項罪名成立,共監禁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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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是基於辯方無法挑起合理疑點,作出上述判決,同時諭令3項控狀刑罰同時執行,刑期從逮捕日,即去年6月29日算起,因此被告只需服刑12年。

    法官也說,被告宣稱遺失手機,手機更被駭客入侵,但無法出示相關報案書,故無法證明證詞屬實。

    根據首控狀,被告慕斯達扎(30歲)在去年6月28日至29日,在瓜拉姆達警區警員宿舍透過社交媒體Telegram群組支持伊斯蘭國展開的爆炸活動,威脅國人安全,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1)(b)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或坐牢不超過30年,或罰款,或被充公任何可犯罪物品。

    次控狀指出,被告在去年4月至7月29日,在相同地點擁有恐怖主義相關資料,且隱瞞事實,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30M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

    第3項控狀則指出,被告於去年3月30日午夜約12時25分,在以上地點,透過Telegram群組對伊斯蘭國宣誓效忠,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1)(a)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或監禁最高30年,或罰款,或被充公任何可犯罪物品。

    被告律師法麗達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沒有前科,且已反省,因此懇求法官輕判,主控官莫哈末慕斯達法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嚴懲被告。

    被告家屬聽聞判決後,嚎啕大哭,也表明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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