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選盟:提名日多濫權事件 “可恥行為的開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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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淨選盟:提名日多濫權事件 “可恥行為的開始!”

    沙魯阿曼(左3)高舉手卡,譴責選委會在提名日拒絕候選人提名的做法,左起為曼迪星、蔡添強、葉瑞生和斯特蘭。
    沙魯阿曼(左3)高舉手卡,譴責選委會在提名日拒絕候選人提名的做法,左起為曼迪星、蔡添強、葉瑞生和斯特蘭。

    (八打靈再也29日訊)淨選盟2.0譴責選舉委員會,提名日當天在多個議席上操控和濫用其權力,損害第14屆全國大選的廉正,且專橫及不合法地否決候選人的提名,及選民投選候選人的權利;淨選盟形容,這是“可恥行為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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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淨選盟2.0代主席沙魯阿曼今日召開記者會時,特別點名希望聯盟公正黨峇都國會選區準候選人蔡添強、森州晏斗區州議席準候選人斯特蘭,及國陣民政黨吉打里候選人拿督劉開強的提名事件,指這些案件顯示我國提名程序應獲得全面改革。

    他說,不應基于選舉官或選委會反复無常及奇特的瑣碎技術問題,而否定人民的憲法權利。

    “選委會武斷拒絕蔡添強的提名明顯超權。即便吉隆坡高庭于2010年罰他2000令吉,其候選人資格仍被選委會接受,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也尊重有關判決。選委會當時保持沉默。

    選委會反复無常


    “峇都選舉官安華再因基于什麼法律基礎和權利,推翻法庭裁決?應檢討選舉官決定接受候選人與否的絕對權力。

    針對斯特蘭沒選委會證件一事,沙魯阿曼以新古毛區原任州議員李繼香無需證件就可進入提名中心為例,指該證件僅是選委會的行政程序,非法律規定。

    他說,晏斗選舉官、選委會和警察總長丹斯里弗茲須就此雙重標準的做法,作出回應。

    “弗茲否認警方阻止候選人進入提名中心,但視頻顯示警方參與其中。”

    他也指一名阻止斯特蘭進入提名中心的選委會工作人員,是國陣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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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魯阿曼要求文冬選舉官拿督阿茲哈澄清為何不讓其他候選人及媒體檢查劉開強的身分證地址,及2名國民登記局官員出現在提名中心的不尋常現象。

    沙魯阿曼(左)向媒體展示阻止斯特蘭進入提名中心的選委會工作人員,曾在社交媒體發布參與國陣活動的照片。
    沙魯阿曼(左)向媒體展示阻止斯特蘭進入提名中心的選委會工作人員,曾在社交媒體發布參與國陣活動的照片。


    (本報沈燕玲攝)


    (本報沈燕玲攝)

    蔡添強:故意拖延至提名結束

    蔡添強指出,峇都選舉官拒絕其提名明顯含有惡意,故意拖延至提名時間結束才告知他提名不被接受。

    他稱成功保住國會議員資格及服務至任期屆滿一事眾所周知,不曾引起爭論。

    “這是故意否認我成為候選人及競選權利,也壓迫峇都選民的投選權利,企圖讓國陣不戰而勝。”

    他認為,應強烈譴責有關做法,但這不代表希盟已失去一國席,希盟會盡力讓峇都選舉恢復自由和乾淨競選。

    詢及為何沒在提名前考慮此事,他說,既然法庭已作出判決,有關案件就不在考慮範圍,而過去法庭未作出判決的官司纏身黨員,就沒提名參選。

    另外,針對進入提名中心必須攜帶選委會證件一事,蔡添強認為,選委會的條例反复無常,且有關規定與大選的進行無關,因此對此感到驚訝。

    他坦言,他也面對類似問題,即其法律顧問等人員如何在沒有證件的情況下進入提名中心,而相關官員則指只要他的提名被接受,其他人就會獲得有關證件。

    “這是不讓準候選人進入提名中心的無聊理由,警方也不應加以阻止。”

    律師公會:最後一分鐘施加限制
    選委會警方壓迫無理

    (吉隆坡29日訊)律師公會譴責選舉委員會和警方,在最后一分鐘才對政黨和候選人施加不合理、困難和壓迫的附加條件和限制。

    選委會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在本月24日宣布第14屆全國大選宣傳品的附加條件,包括政黨主要領導人在同一個競選品上的合併照片,只限于主席(或與之同等地位)、署理主席(或與之同等地位)、黨州聯會主席(或與之同等地位)、州務大臣/首席部長,以及候選人(以候選人在提明日所登記使用的政黨標誌為準)。

    律師公會主席喬治瓦魯斯發表文告說,選委會在突然強加這些附加條件時,沒有提供任何可靠的基礎或理由,且也沒有與所有涉及者磋商。

    “這看起來像是,這些新的附加要求是專為對某些政治不利,阻礙他們的競選活動,同時也偏袒其他人。”

    他說,選委會也修改條例,在投票時間結束后,于各自投票站裡同一時間結算國會議席與州議席選票。

    “這個決定沒有咨詢所有利益者,這導致候選人必須找來或是培訓更多監票員以監督計票情況,以防發生任何不當或欺詐行為。”

    同時,律師公會也對選委會拒絕讓人權委員會監督選舉感到遺憾。

    喬治瓦魯斯也批評霹州總警長拿督哈斯南指候選人或非代理如要主辦公開的會見民眾活動、集會、演講、娛樂或流動競選活動,必須在至少10天前根據2012年公共集會第9(1)條文通知警區主任的做法。

    “這項要求也牴觸2012年公共集會法令,因此這項法令並不適用于大選。”

    (本報連利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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