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洗钱案◢ Ihsan Perdana曾将4200万汇入纳吉户头 供“企业社会责任”用途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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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RC洗钱案◢ Ihsan Perdana曾将4200万汇入纳吉户头 供“企业社会责任”用途

    (吉隆坡1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SRC7项控状案”续审,控方第37名证人,即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供称,该公司早前将4200万令吉分别汇入2个号码尾数为“880”及“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时,并不知道户头持有人就是;否则,他不会批准上述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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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苏安华今日出庭供证时说,曾批准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转移270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分别汇入尾数为“880”和“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并于2015年2月9日,将1000万令吉汇入尾数为“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他在念出书面证词时,逐一提及3笔汇款,并声明从未就付款事宜联系他。

    他供称,他当时是在一马人民基金会总执行长洪素玲与工程董事施传班(译音)的指示下行事,而他在询问2人收款人身分时,并未获得回应。

    他认为,此项汇款是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用途,因为一般上述2人发出的指示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相关,唯他无法确认。


    纳吉
    纳吉

    三苏安华续称,他是在2015年7月1日至2日,阅读《华尔街日报》揭露一马发展公司案时,他才知道那笔4200万令吉是源自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私人有限公司。

    他也提及,曾向董事拿督阿都阿兹与前高级会计执行员艾莎了解收款户头的持有人身分,惟阿都阿兹并未汇报他任何查询结果,艾莎则在查询后,指银行不能把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证人说,该公司在2014年12月24日从不明来源收到4000万令吉,而一马人民基金会人员告知,将通过该公司转移这笔钱。

    他说,随后,该公司也分别在2015年2月5日和6日,各取得不明来源的500万令吉。

    非以盈利为主

    “一马人民基金会一年则拨出2000万令吉给,以在巫统或国阵赢下的华裔或印裔选区,进行社会企业责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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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解释,他与公司团队所策划的社会企业责任工作,包括让村长去朝圣、维修贫困人家的房屋、协助渔民维修船只、房屋及为原住民村庄提供特别援助。

    “虽然如此,由国阵国会议员或巫统区部主席所指定的‘特定对象’(target group),也会为此准备每年执行计划报告。”

    三苏安华是“前首相拿督斯里SRC7项控状案”控方第37名证人,此案今日续审,他今日在主控官莫哈末赛夫丁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时说,他从1998年开始活跃于政坛,担任巫青团霹雳州和丰区团团长。

    他指出,是一家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概念的公司,并非以盈利为主。

    他说,该公司每年也用500万令吉作为营运资金,并在艾芬银行,共开设3个户头。

    他说,该公司共有22名职员,当中包括董事在内。

    拍摄太贴近 大声呼喝摄记

    摄影记者因拍摄时过于靠近,遭大声呼喝,要求前者保持距离,并给予他私人空间!

    早上约11时,在法庭休庭时,坐在庭外的凳子上和他人聊天,却因摄影记者的近距离拍摄而大动肝火,他随即大声呼喝对方。

    保安闻风走前了解情况,该名摄影记者也停止拍摄,并向道歉。

    该摄影为示诚意,不仅单膝跪下,以及与握手致歉,向解释他的拍摄工作内容。接受他道歉后,这场风波终于平息。

    据了解,该名摄影是特约摄影师,此次任务为拍摄纪录片,以记录“的一天”。

    艾莎:受指示汇4200万给

    控方第36名证人,即私人有限公司前高级会计执行员艾莎证实,该公司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曾指示她从公司户头将4200万令吉,汇入2个号码尾数为“880”及“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有关户头持有人为

    艾莎接受主控官布迪曼的引导供证时指出,三苏安华是于2014年12月26日,指示她从公司的艾芬银行户头,将2700万及500万令吉,分别汇入尾数为“880”及“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证人指出,三苏安华随后于2015年2月9日,指示她从该公司的艾芬银行户头,将1000万令吉,汇入尾数为“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

    证人说,上述3项汇款的汇款申请表格内,皆注明有关转账记录是为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用途;以上汇款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已完成。

    是SRC公司的子公司。

    认同收取1.23亿

    艾莎在供证时认同辩方说法,即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曾经从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和Gandingan Mentari公司(SRC子公司)获取1亿2300万令吉的款项 。

    她认同辩方律师法汉的说法,即从SRC获取2000万令吉;至于1亿300万令吉则是来自Gandingan Mentari。

    此外,法汉也针对曾发出有4张各值500万令吉的支票给Mail Global Resources公司,询问艾莎是否知道此事,证人回答知情。

    艾莎说,她是透过付款凭证记录付款,在付款凭证有收款户头名字、日期、总数和户头持有人的签名,除了付款凭,还有电邮或付款指示可作为支持文件。

    双方争辩传召证人次序

    控辩双方先后针对控方传召证人的次序及本案审讯日期起争辩。

    当时,控方在辩方盘问第35名证人,即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副主席(法律及秘书事务部)阿兹丽达后,就要传召艾莎出庭供证。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随后告诉法官,据原定证人名单,控方应先传召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惟如今却改为传召其他证人。

    接着,控方反驳哈温,指控方证人名单是按日准备,因这需胥视证人是否可于当日出庭。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也起立阐明,如今是控方传召证人,因此有权选择传召证人的次序,并指控方并未要求增减审讯日。

    随后,控辩双方针对原定于周五(17日)的审讯日,又展开另一轮争辩。

    汤米汤姆斯说,据原本安排,周三后的下一个审讯日为周五,而下周则无审讯,惟首席代表律师沙菲宜及哈温对此反驳,指控辩双方此前已同意将于周五暂停审讯,以让辩方有时间可处理其他客户的事务,并将另择替代日期。

    法官随后说,基于控辩双方已同意于周五暂停审讯,因此他同意此事,并要求辩方于周五择定替代日期。

    证人:指示 为一马开空壳公司

    三苏安华指出,一马发展公司时任总执行长拿督沙鲁阿兹拉曾基于的指示,要求他成立一个私人有限公司,以进行一马发展公司的社会企业责任工作,而他之后也为履行此委讬而寻找一家空壳公司(shelf company)。

    他说,是在一马发展公司董事局会议上,下达有关指示。

    “我没有列席上述会议,沙鲁是在会议后告知我,我不确定有关指示是否有被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他说,董事局之所以会提议成立私人有限公司接手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源自于董事局发现有利益冲突的情况出现,因为该公司并不适合进行社会企业责任工作。

    “我不知道为何一马发展公司基金会没有直接进行社会企业责任工作,据我所知,基金会可直接进行有关工作,但基金会没有能力履行有关工作。

    “之后我联络一家公司秘书拉昔迪,他推荐名为Gem Horizon私人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

    “之后我被一马发展公司董事局指示,辞去我在该公司担任的职位,以成立新公司履行一马发展公司的社会企业责任工作。”

    他指出,由于Gem Horizon的名字不适用于为一马发展公司进行社会企业责任工作,因此之后被改名为私人有限公司。

    反贪会禁大马银行提供文件 辩方申诉:我们有资格获取

    辩方于周三下午在法庭续审时,向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申诉,指反贪会下令大马银行,不让和辩方律师获取在该银行已关闭的户头相关文件。

    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与哈温申诉,过去一年半来,大马银行都愿意配合辩方,向辩方提供所需文件,以让辩方为审讯作准备,然而最近却突然拒绝合作。

    他们称,该银行1名职员告知他们有关银行接获反贪会指示,在未经反贪会允准下,不得提供任何文件给辩方。

    沙菲宜说,这项指示是由反贪会一名名为罗斯里的查案官所发出,这已影响辩方为案件作准备。

    “我们有资格获得这些文件,不管户头是否仍在操作或已关闭,户头持有人都有资格获得文件,以获知汇款详情。”

    他强调,反贪会无权禁止索取本身银行户头的文件;辩方已就此事发出一封电邮,让法庭作裁示。

    对此,控方表明需要讨论后才能回应,因为控方是在法庭午休前不久,才接获辩方上述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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