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CEO:纳吉是KWAP大老板 贷款审批具一定影响力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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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CEO:纳吉是KWAP大老板 贷款审批具一定影响力

    (吉隆坡10日讯)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坦言,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身为掌管该局的时任财长兼首相,是她的大老板,因此她不否认纳吉在该局审批贷款给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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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封信(SRC贷款申请)的注解,来自于时任财长兼首相,负责掌管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我不能否认那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正如我此前供证时所说的,影响与强迫的字眼有不同意思,那并没有法律规定(该局批准贷款给 SRC),但我不能说是没有影响的。”

    阿姿安是控方第38名证人,她今日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7项控状案”供证时,如此回应主控官拿督依萨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要求她解释,针对纳吉在一封SRC向该局申请贷款的信件上的亲笔注解,而指该局并没有被强迫批准相关贷款,因“强迫”和“影响”是不同字眼的说法。

    但阿姿安在接受纳吉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强调,作为总执行长,她有责任保障该局免受于投资亏损,即使受任何影响,她绝不会违法。


    前首相纳吉在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审批贷款给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前首相纳吉在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审批贷款给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

    纳吉亲笔注解

    沙菲宜问证人,有关影响会否是她的感觉时,证人说,当下属从上司接获类似指示,她不认为有关反应是异常的。

    阿姿安此前供证时说,纳吉的前特别官员拿督阿兹林于2011年6月,把SRC公司申请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申请信交给她。

    她当时说,该申请信由SRC公司董事聂法依扎签署,附上了阿兹林声称是由纳吉亲笔写“同意此建议”的注解,据她解读内容是表明纳吉同意该局批准该笔贷款给SRC。

    认同财政部批贷信函非指令

    阿姿安认同辩方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公司于2012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发出的一封信函,阐明财政部同意SRC向该局申请第2贷款。

    证人也同意哈温的说法,即上述信函并非财政部下达的指令,以要求该局批准贷款给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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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阿姿安坚持,她在证词中指该局于2011及2012年一共提供SRC公司40亿令吉的贷款,是该局曾批准的最大笔贷款之一证词。

    她不认同哈温德吉星称,由于证词是由有关当局所准备,所以有关段落和另外2名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证人的证词相同的指控,并坚持供词是自己的遣词用字。

    在这之前,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副主席(固定贷款)前助理阿米鲁、副主席(法律与秘书部事务)阿兹丽达及会计管理服务组前主任阿米拉,同样曾说该局提供SRC公司的40亿贷款,是他们在该局任职期间,见过最大数额的贷款。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总执行长拿督阿姿安

    SRC前董事:首次会议就讨论贷款

    另外,控方第39名证人,即SRC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于周一受传召出庭时证实,SRC公司董事局曾分别在2011年及2012年的首次会议上,讨论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各20亿令吉贷款申请的事宜。

    证人说,相关会议也同意上述贷款申请,并在之后由SRC公司时任总执行长聂法依扎负责处理贷款的申请程序。

    “有关贷款申请的建议是由聂法依扎提出,而2笔贷款同样都是将获得政府发出的担保信。”

    他披露,在40亿令吉的贷款申请中,有大约4000万令吉被用来购置产业,相关产业之后转售给SRC其中一间子公司,即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

    “GMSB于2014年6月11日成立,拿督苏博耶欣及聂法依扎受委为该公司董事。”

    他说,GMSB成立旨在管理武吉加里尔区一带的产业买卖程序,惟因该公司业务是由苏博及聂法依扎管理,因此他对公司业务不知情。

    不认同聂法依扎管理方式 董事局决定须谘询纳吉

    现为自雇人士的依斯米依斯迈指出,他于2014年5月6日呈辞,辞去SRC公司董事一职,是因为他不认同聂法依扎管理公司,尤其与公司户头及财务有关的方式。

    证人说,他的呈辞于2014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他指出,聂法依扎当时是该公司的总执行长,负责公司的日常营运工作,而董事局将讨论及核准前者向该局提呈的事项。

    他说,时任首相纳吉是该公司的名誉顾问,因此举凡该公司董事局的任何决定,都必须谘询后者,而董事局也会在身为SRC公司荣誉顾问的首相劝告下行事。

    “若有任何事情需知会纳吉,只有聂法依扎会负责知会纳吉有关SRC的讨论与决策,他是董事局与纳吉之间的‘桥梁’。”

    证人也说,他曾针对SRC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提出一些说法,而聂法依扎则经常回应指相关事项都已和“政府”讨论及同意。

    “我认为,聂法依扎指的‘政府’,指的是纳吉。”

    依斯米说,纳吉当时委任他成为该公司董事之一,因此他知道纳吉有权力将他辞退,同时知道聘请与辞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局成员的最终权力,都是在纳吉手上。

    第39名证人依斯米依斯迈。
    第39名证人依斯米依斯迈。

    会议记录暂不列证物 直到反贪会确认真伪

    辩方首席律师沙菲宜向法官建议,应先将据称是纳吉与聂法依扎会面的相关会议记录,标注为“识别目的”(identification purpose),并由法庭之后决定是否可将有关会议记录作为呈堂证物。

    然而,希旦峇兰对此表明不认同,认为法官应马上针对此事作出裁决,避免日后重复发生类似事件。

    控辩双方在经过大约1小时的争辩后,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最终批准辩方申请,不把据称是纳吉和聂法依扎于2011年9月7日会面的会议记录列为证据,并将其暂列为“识别目的”的文件,直至反贪会确认文件的真伪。

    较早时,法庭在进入午休前,控方向法庭要求将有关会议记录标注为证物,惟辩方指该会议记录是伪造文件,要求法庭拒绝让文件呈堂。

    哈温德吉星指出,有关文件的状况“可疑”,包括文件移交给反贪会的日期不明确。

    “依斯米(控方第39名证人)不是文件的制造者,他说这是所取得的文件副本。”

    希旦峇兰随后指出,所有文件都是由反贪会充公,既然存有这份文件,就意味可作为呈堂证物,而辩方仍可在较后挑战该会议记录的有效性。

    为文件真伪争辩1小时

    控辩双方于周一(10日)在法庭上,针对控方呈堂的文件真伪一事,在庭内争辩了大约1小时。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于午休复庭后,针对辩方在午休前指控方呈堂的文件是伪造一事,和辩方展开争论。

    上述备受争议的文件涵盖纳吉和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聂法依扎,于2011年会面的相关会议记录。

    希旦峇兰指出,纳吉和聂法依扎会面的相关会议记录是一份真实文件,并非假文件。

    “这是因相关会议记录,详细说明了聂法依扎与前首相的哪次会面及有关的会议讨论。

    “控方严正看待(辩方)对我们的指控(上述文件是伪造的)。”

    哈温随后反驳控方,指SRC公司董事局的会议商讨内容,与据称是聂法依扎和纳吉会面的会议记录内容有所不同。

    他接着列出上述2个会议记录之间的差异,包括SRC公司组建海外投资公司的企业结构,投资地点和概述运用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的贷款。

    他说,如果纳吉和聂法依沙之间的会议记录不是伪造,那SRC公司的秘书应该会有该记录的副本,因为这记录必须提交给董事局,让该局进行商讨。

    反贪会告知会议记录没签名

    询及依斯米依斯迈是否得知,SRC公司在2013年召开董事局会议记录中并没有出现其签名时,他说,他接获反贪会通知后才发现此事。

    依斯米依斯迈说,他皆有出席该公司于2013年期间召开的董事局会议,唯他不晓得附上签名的相关会议记录放在哪里。

    另外,他提到,该公司全体董事曾于2013年前往瑞士的瑞意银行总部进行访问,并与该银行高层会谈。

    他说,前往该银行做访问的提议是由SRC公司管理层提出,以确保SRC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所借贷的首笔20亿令吉的部分款项已汇入相关银行户头。

    “公司管理层听闻过瑞意银行,我们去那里后,确认资金是安全的。”

    他认为,该银行是一间规模大的银行,所以放心将该公司的资金存入该银行。此案将于11日(周二)续审。

    户头未审计被要求签名

    依斯米依斯迈指出,他从报章得知SRC公司的银行户头未经审计,但公司管理层要求所有公司董事签名,证实公司户头已完成审计,因此他决定辞去该公司董事一职。

    “我们(SRC公司董事)后来发现公司尚未向大马公司委员会提呈年度财务报表,(所以)我负起责任,决定离职。”

    他点出,该公司管理层是指该公司时任总执行长聂法依扎。

    他续说,聂法依扎就误导董事局成员一事而道歉,且该公司秘书也因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董事而感到愧疚。

    “我后来得知,(作为时任SRC公司总执行长)聂法依扎已被取代。”

    询及是否晓得该公司前董事拿督沙鲁阿兹拉为何辞职时,依斯米依斯迈指他没有接获通知,不晓得其辞职原因。

    他说,根据SRC公司的章程,一切涉及委任SRC公司董事局成员的事宜必须得到时任首相纳吉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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