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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匹克:非杀不可?
雪州警方在3个行动中,一共“歼灭8个悍匪”,又惹来“滥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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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遇劫民众向记者指证,死者是劫匪。如此似乎证明,死者并非“无辜”。
关键是,这8个人,非杀不可?如果罪不至死,何以警方取命?真如警方所说,是他们先开枪,警方才自卫还击──但就不能射伤擒下?
一般逻辑,陷入警方重围,枪林之中,自己势单力薄,还会发狠和警员交火,不怕死?
然而,“灭匪”总有正当理由。人死了,案子可以结了,不必花时间去调查、提控。
出示详细证据
九十年代,“歼匪案”频仍,同样的说词。警方饱受滥杀的指责,后来收敛,形象也改善了。
罪犯也有人权,就算罪大恶极,也该由法庭来制裁,不容执法者僭越。否则,一旦有人枉法,谁都可能无辜遭殃。
“8匪”死了之后,警方列出他们罪名,理直气壮。死者已没办法为自己辩解了,但家属可以锲而不舍的讨公道,也得到社会同情。
面对家属的声讨,警方不能只是以单方面的罪名来证明“该死”,而要出示详细的证据,证明8人涉及什么罪案,涉案到什么程度,交火的过程,并一一回答死者家属的种种疑问──例如,既是直接交火,死者身上怎会有拳脚之伤?
不能避而不答,不能以公式答案回应,否则难阻悠悠众口的“滥杀”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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