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留言要小心 “死肥猪、矮冬瓜、飞机场”这样讲会坐牢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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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留言要小心 “死肥猪、矮冬瓜、飞机场”这样讲会坐牢

    (吉隆坡18日讯)各大网民要注意了!发表含网络霸凌和“身材羞辱”(Body Shaming)元素的言论,都可能被判坐牢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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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日前在面子书贴文指出,透过任何应用程式或社交平台对他人进行“身材羞辱”,如侮辱一个人的外表或体型,也属于网络霸凌的一种。

    贴文也说,任何发表相关言论的人士,可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b)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5万令吉;若在定罪后再犯,可被加重每日罚款1000令吉。

    Body Shaming一般上可被定义为:对他人的体重或身体尺寸,展示任何形式的不恰当负面言论或态癖。

    卫生部提醒民众,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身体羞辱”属违法。(图取自卫生部面子书)
    卫生部提醒民众,在网络平台对他人进行“身体羞辱”属违法。(图取自卫生部面子书)

    执业律师黄启斌就此字眼解释,只要有关字眼让一方感到不悦(annoy),对方即能报警要求采取行动。


    “(但每个人对不悦的感知程度有所不同?)发送者必须站在受害者角度着想,如果受害者是比较容易感到不悦,你就得负责。你不可以说,一般人都可以接受这种说词,只是受害者本身的不悦,所以不关我事。”

    视对象种族完整内容

    询及一些辱骂字眼如“死胖子”等,是否可能牴触法令时,黄启斌解释:“如果单单使用‘胖子’则还好,但‘肥猪’就不同了,因为对方形容你的肥就如禽兽般,那就不一样了,这可能可以构成伤害。”

    执业律师黄玉珠认为,受害者当然有权报案,但依然归属警方是否觉得有必要采取行动。

    “如果只是一些小字眼而构成搅扰,警方或许会觉得你小题大做,但你还是可以报警。”

    黄玉珠提出另一种见解,即字眼的使用,也必须视对象的种族和完整的内容,单单一个词汇可能难以构成刑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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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针对一名巫裔族群使用‘猪’这种字眼,那情况就不一样了,甚至还可能触及其他法令。”

    避免使用负面字眼

    黄玉珠提醒,尽管国内目前未有先例,但网民也必须避免使用负面字眼。

    “我也希望大家不要跟风,如果看到网络上有类似带有伤害的字眼,就应该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投报,要求对方采取行动。”

    她也举例,单单一个词汇可能不会构成身材羞辱,但连接一整个句子可能就不同说法了。

    “如果只是‘死胖子’可能还好,这些也是我们华人习惯的口头禅。如果后面再加一连串的东西,让别人真的是看不起你,那就是一个不恰当的言论。”

    另一方面,执业律师陈思源解释,“没有丑女人,只有懒女人” 表面上看并非个人针对性攻击;但“死肥猪” 或 “死胖子” 若整句话是针对某人,则可能麻烦临门。

    他也提醒,手机机主要注意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33(2)(b)条文,一旦有人利用他们的手机发出抵触文字,后果等同触犯 233(1)条文。

    滥用网络威胁骚扰属违法

    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和(b)条文阐明,任何人士若以威胁、或骚扰他人为目标,滥用网络设备或服务持续制造或发表任何不雅、虚假或具冒犯性质的言论一律被视为违法。

    法令第233(2)(a)和(b)条文则阐明,任何人若透过或允许网络设备或服务向他人提供不雅资讯做商业用途也被视为违法;至于第233(3)条文则阐明,牴触此条文者不管有关言论是否有以公开身分的形式发表,可被判最高监禁一年或罚款5万令吉;若在定罪后再犯,可被加重每日罚款1000令吉。

    律师努鲁依拉接受《中国报》访问时指出,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仅可用于对付那些在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式上,发表被认为具有羞辱或诽谤元素的言论的人。

    她说,如果有关人士是以口头或书写方式发表不当言论,则需透过诽谤法令或相关法令采取行动。

    “社会大众一早已对可接受的人体身形或外表有一套的标准,超过所谓的‘标准’有可能不被接受,但言论自由不应成为伤害他人的藉口。”

    律师:可阻网络霸凌猖獗

    执业律师纷纷正面看待政府的警告,并认为这可以阻止网络霸凌案演变为更猖獗 。

    黄启斌指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崛起,法律也必须与时并进。

    他说,大家如今可以在网络上轻易伤害任何一方,甚至没有距离的局限,法律也必须跟着这样的趋势而做出改变。

    他也举例,早前发布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红鼻子小丑照的社运分子法米惹扎,即是牴触这个法令。

    “虽然他当时没有坐牢,只是被判罚款,但他还是有罪。”

    另一方面,执业律师罗章武指出,我国目前并未有过相关的案例,即是因为身材羞辱而牴触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只要可以证明通过网络,(发表)冒犯性言论骚扰他人,可能在233(1)(b)定罪。身材羞辱是网络欺凌的一种。警方也曾经发出类似警告。马来西亚还没有案例,但在印尼罪成,甚至可以判监9个月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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