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强奸凌辱摧残女性 罪大恶极孙小果被判死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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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众强奸凌辱摧残女性 罪大恶极孙小果被判死刑

    (北京23日综合电)中国云南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现年42岁孙小果1997年犯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等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认为2007年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决定对孙小果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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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果的案情要从1994年说起。据《云南法制报》报导,那一年孙小果还是一名武警学校战士。10月16日晚,他私自驾车外出,和5个同伙挟持了两名女青年,在昆明市一个荒山边对她们进行、轮奸。事发后,学校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

    孙小果(中)被判死刑。
    孙小果(中)被判死刑。

    1994年10月28日,孙小果因案被捕后,孙小果生母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为孙小果四处活动,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2年4个月又12天,长期逍遥法外。

    1997年,本应还在服刑的孙小果,实际上却是一头出笼的猛兽,再次露出凶狠獠牙。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胁迫手段4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其行为构成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罪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孙小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因此,该案原再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小果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孙小果的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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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综合报导
    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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