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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商标 武大郎是烈士
近日,北京,网曝一公司申请“武大郎”商标被驳回,理由为武大郎是中国烈士,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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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14日证实确有此事。申请该商标的代理申报公司称,同名的有位武大郎确实是烈士,驳回文件已被商标局收回,对方称会重新下发审查意见。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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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综合报导
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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