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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寄宿学校大火23人死案 1被告表罪成立 1人获释
(吉隆坡28日讯)大约3年前涉及隆市克拉末宗教寄宿学校大火,烧死23名师生案的2名19岁少年,一人表面罪名成立,被谕令自辩,另一人则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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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阿兹曼是在控方成功证明其中一名被告表罪成立之后,谕令被告自辩,并裁决另一被告无罪释放。
获无罪释放的被告闻判后,流下眼泪。
这宗教寄宿学校火灾惨死案,于2017年9月14日清晨5时30分许发生;吉隆坡警方成功在案发48小时后,逮捕7名年龄介于12至18岁的嫌犯,揭发嫌犯因不满被该校学生讥讽,进而策划纵火报仇。
两名被告当时仅16岁,他们面对对23项谋杀控状,他们被控在今年9月14日凌晨4时15分至6时45分间,在隆市克拉末宗教学校外致死21名学生及2名老师,因而牴触刑事法典302(谋杀)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下同读。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18岁以下罪犯不能被判处死刑,但可以在国家元首御准下,以监禁刑罚代替;在第94条文下,被告的父母也可被判罚款及作出赔偿。
此案主控官是朱丽雅副检察司,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海占奥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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