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上诉得值 前女曹长被判监54个月 罚款9万2500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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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会上诉得值 前女曹长被判监54个月 罚款9万2500

    (马六甲29日讯)隶属亚罗牙也警区肃毒组前女曹长,于3年前被控收贿6000令吉,作为不对付4名涉及拥有葛冬水男子的酬劳案,被法庭宣判无罪释放,但反贪污委员会随后向法庭上诉得值,被告遭判坐牢共54个月及罚款9万2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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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面对3项控状,在每项控状下坐牢18个月及罚款3万至3万2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必须坐牢6个月取代。

    不过,由于刑罚同时执行,只需坐牢18个月。

    肃毒组前女曹长拉希达翁(前)面对3项贿赂,遭判坐牢及罚款。
    肃毒组前女曹长拉希达翁(前)面对3项贿赂,遭判坐牢及罚款。

    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峇也旺基于被告拉希达翁(30岁),无法坦诚解释控状里的行为,因此,宣判被告在首控状下坐牢18个月及罚款3万2500令吉;次控状及第3控状分别坐牢18个月及罚款3万令吉。

    法官也允许被告暂缓刑期及罚款,惟罚款必须在2月5日之前缴付。


    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被控上法庭,首控状指她于同年3月16日上午11时13分在办公室内,通过电话试图向阿末菲道勿斯收取6500令吉,作为不提控后者弟弟及另3名友人拥有葛冬水酬劳,牴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17(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处罚。

    次控状指同日下午2时27分,在上述地点答应收取6000令吉贿赂金。

    第3控状指被告在3月16日下午4时35分左右,在亚罗牙也某快餐店里,从阿末菲道勿斯手中收取6000令吉现金,抵触相同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处罚。

    此案是由的依旺沙副检察司主控,被告代表律师是威加央山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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