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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校大火案 被告611及612继续自辩
(吉隆坡14日讯)被控三年前纵火致死23名宗教寄宿学校师生的青少年的自辩程序,将于6月11日及12日继续在高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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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茱莉亚副检察司说,法庭于本月12日通过电邮通知上述日期复审。
她通过WhatsApp对“马新社”说,法庭原订今天为案件过堂,以择日复审。
上述青少年的代表律师海占于4月20日说,其当事人已经完成自辩,辩方将再传召3名证人。
该名现年19岁的被告,已于3月2日及3日在证人栏自辩。
今年1月28日,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并谕令他自辩,另外一名同龄被告则无罪释放。
上述两名当年16岁的被告,被指于2017年9月14日凌晨4时15分至清晨6时45分之间,在位于拿督克拉末的宗教学校一起谋杀致死23名师生。
他们各面对23项谋杀控状,他们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不过,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下,18岁以下被告不能被判处死刑,但可以在国家元首御准下,以监禁刑罚代替;此外,在第94条文下,被告父母也可被判罚款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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