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法官会议:通奸罪违宪 即日失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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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大法官会议:通奸罪违宪 即日失效

    (台北29日综合电)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罪违宪,立即失效。大法官认为,罪限制性自主权,干预个人隐私,导致的不利益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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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91年(2002年)司法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曾对刑法罪做出合宪解释。但包括台湾苗栗地方法院陈姓法官共10多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认为罪有违宪疑义,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大法官于今年3月间进行言词辩论后,下午在宪法法庭宣示释宪结果。

    解释文指出,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对宪法第22条所保障性自主权之限制,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于此范围内,释字第554号解释应予变更。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表示,罪导致的不利益显然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这是罪违宪的最主要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9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规定违宪,立即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29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规定违宪,立即失效。

    他说,大法官认为,尽管罪对于婚外性行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但罪对于维系婚姻关系或婚姻制度,帮助很有限。因为婚姻的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婚姻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


    林辉煌指出,罪不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权,而及相奸行为多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内,不具公开性。罪的发现、追诉以及审判过程,必然侵扰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让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人民极私密领域,严重干预个人隐私。

    林辉煌表示,大法官认为,国家以刑罚制裁手段处罚违反婚姻承诺的配偶,虽有“惩罚”违反婚姻忠诚义务配偶的作用,但是国家权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关系,反而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他说,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价值,但也强调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婚姻制度具有维护人伦秩序、性别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的永久结合关系,也具有使配偶双方在精神上、感情上与物质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791号解释依然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价值。

    林辉煌指出,大法官也承认婚姻自由是宪法权利,所以一个人是否、跟谁结婚、两愿离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经营婚姻关系(如配偶间的亲密关系、经济关系及生活方式)的权利,也都受到宪法保障。

    他表示,随着社会自由化与多元化发展,参诸当代民主国家婚姻法制的主要发展趋势,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权)的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与重视,而婚姻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已经趋于相对化。罪违宪失效后,仍得藉由民事法律规定维护家庭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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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司法院除罪的情况下,目前因罪确定在关的33人中,2名分别关在台北女监(桃园),嘉义鹿草监狱的小三没有其他刑案在身,将立即释放。

    文:综合报导
    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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