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洗钱案◢ 7罪成立判监72年 刑罚同执行 纳吉监12年 罚2.1亿 |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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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RC洗钱案◢ 7罪成立判监72年 刑罚同执行 纳吉监12年 罚2.1亿

    (吉隆坡28日讯/更新于22:00)高庭今日裁决,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控状,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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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针对纳吉面对的3项刑事失信控状宣判,各控状判监禁10年;滥权控状判监禁12年,兼罚款2亿1000万令吉;至于3项洗黑钱控状,各判监禁10年。

    但法官准许纳吉的监禁刑罚可同期执行,这意味纳吉只需服刑12年。截至傍晚7时,控辩双方尚在庭上针对暂缓刑罚申请陈词。

    另外,法官也谕令,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需以5年监禁刑罚取代。


    莫哈末纳兹兰今早10时18分开庭后开始宣读判词,耗时2小时,终于中午12时17分,把判词宣读完毕。

    法官指出,控方成功引证,证明此案超出合理疑点,而辩方无法就控方的举证,提出任何合理疑点。

    “因此,我裁定被告在所面对的7项控罪中,皆罪名成立。”

    纳吉是于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为此案分别被控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罪名的共7项控状。

    根据控状,纳吉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犯下上述7项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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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经过57天审讯及控方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在同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莫哈末纳兹兰接着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皆表罪成立,谕令后者需从同年12月3日开始出庭自辩。

    纳吉是辩方首名证人,他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经过17天审讯后,最终于今年2月4日结束供证。

    辩方在之后传召了其他18名证人出庭供证,并于3月11日宣布完成逾30天被告自辩的环节。

    换言之,此案共经逾90天的审讯。

    控辩双方于6月1日开始,一连5天进行陈词,终于6月5日完成结案陈词。

    现年67岁的纳吉从2009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担任我国第6任首相,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的前首相。

    判词重点

    1.法官认为控方成功引证,证明此案超出合理疑点,辩方无法就控方的举证,提出任何合理疑点,宣判纳吉7项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控状罪成。

    2.证据显示,必须取得政府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但SRC公司并不符合贷款资格,以及法官指SRC公司获得40亿令吉贷款后,没必要支出4200万令吉。

    3.法官认为,内阁会议讨论审批提供SRC公司政府担保时,纳吉没离席,随后内阁批准提供该公司政府担保,最终惠及该公司及纳吉。

    4.纳吉没有立即归还汇入其银行户头内的款项。

    5.辩方没有就文件上的纳吉签名是否遭人冒签课题,传召相关专家出庭验证签名真伪。

    6.法官认为纳吉是银行户头持有人,身为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不晓得户头相关资讯是件离奇的事情。

    7.辩方声称纳吉相信其户头内的26亿令吉汇款是沙地阿拉伯的捐款,而法官指沙地阿拉伯已故国王阿都拉没说明,会提供马来西亚或纳吉财务支持。

    8.纳吉没有联络国王阿都拉查明捐款事宜,且没有官方证明相关汇款是捐款。

    9.法官指辩方出示4封宣称能证实捐款的信函,并不能支持辩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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