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慕动议关系公共利益 杨锦成:议长应先处理
(吉隆坡10日讯)宪法专家兼人权律师杨锦成指出,国会议员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绝对是关系公共利益,因此在议会常规第18(1)条款下,议长不只应该接受,而且需要优先处理相关动议,以符合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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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国会下议院下一次会议将在11月2日至12月15日期间进行;当中,财政部长将会提呈2021年的财政预算案。
“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浮罗交怡国会议员兼前首相敦马哈迪、前副财政部长兼古邦巴素国会议员拿督阿米鲁丁、前吉打州大臣兼尤仑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慕克里兹、新邦令金国会议员马智礼,以及四加亭国会议员拿督沙鲁丁和巫统元老兼话旺生国会议员丹斯里东姑拉沙里等,皆已提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
他说,虽然在我国历史上,并没有首相是在国会遭投票否决而下台,但联邦宪法第43(4)条文指出,若首相不再获得下议院大多数议员的信任,他可以向国家元首请求解散国会外,否这就必须提呈内阁总辞。
他说,根据新闻报导,国会下议院议长拿督阿兹哈哈伦指,他并无权优先处理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并且援引议会常规第14A条文,指“政府议案必须优先于其他事项”,表明无权单方调整议案顺序。
“无论如何,我要强调的是,上述条文的内容也列明,前提是除了‘关系公共利益’的课题;因此,对首相不信任动议是绝对与‘公共利益’有直接影响,意味着该动议是应该先被处理的。”
他补充,议会常规并不凌驾于联邦宪法,议长应该以宪法作为最终的考量,才符合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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