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索取案件进展报告 颜炳寿:需符合3条件
(吉隆坡24日讯)资深律师颜炳寿指出,民众若认为他们在向警方报案后的案件停滞不前,他们可向查案官索取案件进展报告,但必须符合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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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些条件分别是,警方开档调查的案件是可缉捕罪案、报案后1个月可向警区主任要求获得案件进展报告以及警区主任若不愿意交出有关报告,他们可向副检察司投诉。
“可缉捕罪案一般是指那些刑罚是监禁3年或以上的罪案,例如造成死亡的危险驾驶而不是轻微的开罚单案件;报案人在报案1个月后向警区主任要求获得案件进展报告,对方就必须在两周内将查案官的报告交给报案人,换言之,报案人可在6周内获得案件调查报告。
“如果警区主任认为,提供报案人案件进展报告将影响案件调查和法庭提控,他们可否决报案人要求,如果报案人不服气,可向副检察司投诉,副检察司有权指示警区主任提供进展报告。”
颜炳寿今日发布“法律GPS”视频时说,民众若遇到案件胶着的困扰可向警区主任求助,要求他们催促查案官完成调查,也可致函要求案件进展报告,并将副本转发至副检察司、州警察局和武吉阿曼警察总部,若没有回应就向副检察司或向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投诉。
“报案者也可向国会议员或州议员求助,会依法投诉的国州议员不可能被告阻差办工,也可寻求刑事律师协助。
“报案者也可向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投诉,每年指控警方办事不力或滥权的案件每年在400宗至500宗之间,但多数只是毫无根据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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