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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动态◢ 不信任动议验证首相支持率?达基尤丁:无此规定
(吉隆坡24日讯)首相署部长(国会及法律事务)拿督达基尤丁指出,联邦宪法和议会常规内皆没规定,必须对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以决定一名首相是否拥有足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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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联邦宪法第43(4)条款只阐明,若首相不再获大部分国会议员信任和支持,那么需带领内阁总辞,包括要求元首解散国会。
“联邦宪法第43(4)条款没规定对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的程序。”
他昨日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方式回答诚信党莎阿南国会议员卡立沙末的提问。
他指出,在定夺一人是否拥有大多数国会议员的信任与支持下成为首相,无论是宪法或是议会常规,都没有阐明此程序的条款或条文。
他说,拥有特权(kuasa prerogatif)的国家元首,可根据陛下方式定夺,包括接获任何呈上的文件,无论是国会议员的口头或书面声明,以决定陛下认为获得大部分国会议员信任的人担任首相。
他强调,对首相不信任动议,若符合议会常规第26(1)条文(动议须提前通知)及第27(3)条文(在国会开会前14天提呈),可被带上议会厅。
他指出,但不信任动议的排序,也受限于议会常规第14及15条文(政府事务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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